(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2/03/13 |
颁布日期: |
2012/03/13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2/03/13 |
颁布日期: |
2012/03/13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2〕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环境监理单位:
今年,我省被环保部列入全国环境监理试点省份,为了做好试点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环境监理的行业范围
开展环境监理的行业范围,除了环保部确定的“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外,增加“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酿造、发酵、制革”5类重污染行业。
二、定期报告环境监理业务信息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10天内,向省环境保护厅和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局填报《环境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报告表》,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报告正在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进展情况信息;及时将监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局填报《环境监理重要事项报告表》;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10内,向省环境保护厅和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局填报《环境监理项目完工报告表》。
三、加强监理项目的现场检查
项目所在市和县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环境监理工作,要把现场检查作为环境监理管理的重点来抓。既要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委托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又要监督检查环境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开展环境监理。各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记录是评价环境监理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将环境监理与项目试生产和验收管理紧密结合
今后,建设项目业主申请试运行,必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以及审批部门提供环境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对环境监理过程的“现场检查意见”。凡是没有开展环境监理或者没有很好落实环境监理整改要求的项目,将不予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审批部门不批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附件:1、环境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报告表
2、环境监理重要事项报告表
3、环境监理项目完工报告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环境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报告表
监理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审批文号 行业分类 入场时间 完工预期 监理人员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环境监理重要事项报告表
监理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审批文号 行业分类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入场时间 报告事由
年 月 日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环境监理项目完工报告表
监理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审批文号 行业分类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入场时间 完工日期 执行情况简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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