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07/27 颁布日期: 2011/07/27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07/27
颁布日期: 2011/07/27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环文〔2011〕170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对做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将考核工作作为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提高数据准确率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实、抓好。严格执行月考核制度,按照考核细则每月对监控基站运行管理情况组织认真考核,按时向省环境监控中心报送考核结果。省环保厅每季度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通报考核结果;每半年对各地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省级运行补助资金”挂钩。   二、各地应尽快按照《考核细则》组织对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上半年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于8月15日前报省环境监控中心。省环保厅根据各地考核情况,组织进行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情况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对于考核不认真、考核不规范、未按时上报考核结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上半年 “省级运行补助资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运行服务行为,保证监控基站稳定运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根据《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豫环文〔2009〕161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0〕228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运行维护、运行管理及服务能力三部分,内容包括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情况、运行维护情况、设备完好情况、数据准确情况、巡检情况、档案记录完整情况、故障报告和维修情况及服务站人员、器材、设备等日常管理情况。   二、考核标准   月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运行维护60分、运行管理20分、服务能力20分。分数与考核档次直接挂钩,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分至9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的,全额拨付运行经费,并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考核为合格的,正常拨付运行经费;考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扣减运行经费(低于85分,每分扣5000元);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并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扣减其年度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运行资格。   (一)运行维护(满分60分)   1、基站停运率(10分)   (1)基站停运率=停运小时数/应运行时间×100%;区域运行率= 基站停运率。   (2)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企业包含等量置换企业,停运率高于15%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基站运行率(20分)   (1)基站因子运行率=实际上传数据个数/应上传数据个数×100%;基站运行率= 基站因子运行率;区域运行率= 基站运行率。   (2)区域总体运行率应达到95%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3、数据有效率(20分)   (1)基站因子数据有效率=因子有效数据个数/应上传数据个数×100%;基站数据有效率率= 因子有效率;区域数据有效率= 基站数据有效率。   (2)区域总体数据有效率应达到90%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4、比对监测合格率(10分)   (1)比对监测合格率=比对监测合格基站数/所有参与比对监测基站数×100%。   (2)基站比对监测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二)运行管理(20分)   1、运行服务单位每周至少对监控基站巡检一次,少一次扣0.5分。   2、运行服务单位每两周至少对监控基站比对校核一次,少一次扣0.5分。   3、运行服务单位每月至少对监控基站比对监测一次(污水处理厂、省管电厂每月不少于两次),比对监测次数不足每次扣0.5分。   4、设备巡检、维修、校核比对、易耗品及标准物质更换、试剂更换、异常及缺失数据等记录应据实填写,并保证记录连续性,以上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记录不全每处扣0.1分。记录与历史数据不符,编造数据记录的每次扣2分。   5、受到省、市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   6、受到服务对象书面投诉、运行管理不到位的,每次扣0.5分。   7、发现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或包庇、纵容排污单位违法行为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本月考核不合格,并报告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全省通报批评、扣减履约保证金。   (三)运维能力(满分20分)   1、制度执行(5分)   (1)运行服务单位要制定严格、细致的运行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包括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操作规范、岗位职责、日常巡检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基站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制度缺失一项扣1分。   (2)落实监控值班制度,发现一次不落实扣0.5分(每周检查1次)。   (3)落实监控信息处置制度,对监控异常信息不及时处置的,发现一次扣0.5分。   2、人员管理(5分)   (1)运行服务单位应按照《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服务单位办事服务机构考核标准》(豫环办〔2010〕43号)要求,配备运行人员和车辆,运行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维护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人员配备不足或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每人次扣1分。根据运行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人员档案,人员稳定率不足80%,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   (2)运维人员调整变动要及时报告环保部门,违规一次扣1分;调整的运维人员不能满足运维技能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   (3)运行服务单位人员要按时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学习培训,违规1人次扣0.5分。   (4)运行服务单位每年组织运维人员至少2次以上业务培训,少一次扣1分。   3、硬件配置(5分)   运行服务单位应按照《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服务单位办事服务机构考核标准》(豫环办〔2010〕43号)要求配置硬件设备,服务站至少配备工程技术车辆1-2台,固定技术服务呼叫电话l部,传真机1部,打印复印机1部,基站运行监控平台服务器1台,便携式分析仪1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易损易耗品按照责任区域自动监控设备数量的5%一10%冗余配置,自动监控备机1-3台,以上每缺1项扣1分。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每缺一项扣1分。   4、报告制度(5分)   (1)运行服务单位向省辖市环保部门实行日报、周报、月报等报告制度,定期将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情况上报环保部门,每漏报或缺报一次扣1分。   (2)若因基站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影响基站正常运行的,应2小时内通知排污单位并报告市、县(市)环保部门,说明原因,取得市环保部门批准,未按时报告扣1分。   (3)自动监控基站确需停用、拆除或更换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突发事故,应电话报告,事后补书面报告。违反此项规定,每次扣1分。   (4)因企业停产、关闭等原因,需要停运基站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环保部门,未经许可擅自停运基站的,每次扣1分,累加每天扣2分。   三、考核要求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对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服务单位实行周调度、月考核制度。每月运维结束后5日内,由当地环境监控部门按照本考核细则,组织对运行服务单位运维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各运行服务单位和重点监控企业通报。每月10日前,将上月检查考核结果报省环境监控中心,作为省环保厅对各地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对于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或者运行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运行单位,省环保厅将对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扣减其履约保证金,并按规定程序启动预警、备选和退出机制。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考核、上报考核结果的省辖市,省环保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减“省级运行补助”资金。   附件: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 得分 备注 运行维护 (60分) 基站停运率(10分) 基站运行率(20分) 数据有效率(20分) 比对监测合格率(10分) 运行管理 (20分) 巡 检 比对校核 比对监测 台账记录 省、市通报批评 企业投诉 数据造假 其 他 服务能力 (20分) 制度执行(5分) 人员管理(5分) 硬件配置(5分) 报告制度(5分)   考核人: 日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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