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国境内项目。
2.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3.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
4.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规模要求,并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6. 投标人应具备一定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等条件,可组成联合体投标。
7. 开标公开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短收费期限法。
8.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履约担保等事项。
9. 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法人工商登记和特许权协议签订。
10. 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违反规定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责令改正。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原有法规,进一步规范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公开公平参与竞争,提供真实信息,签订并履行投资协议等。
企事业单位享有的权利:
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提出投资意向和申请,组建项目法人,签订特许权协议等。
合规红线:
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