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旨在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2. 煤矿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设施设计等内容。
3.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 安全设施设计需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需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5. 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由具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
6.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包括主要灾害防治措施,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7.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8. 竣工完成后,煤矿建设项目应进行联合试运转,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
9.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0. 违反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规定对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有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本规定替代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主要变化包括:明确了安全评价的内容和要求,细化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强化了施工和联合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监察,完善了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等。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与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煤矿企业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 煤矿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4. 煤矿企业应组织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5. 煤矿企业享有依法进行煤矿建设、生产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合规红线:
1.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2. 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3.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4. 未经联合试运转或试运转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5.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