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指南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2/02/10 颁布日期: 2012/02/10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2/02/10
颁布日期: 2012/02/1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指南的通知 (豫环文〔2012〕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确保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责任、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省环保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贯彻落实情况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内容。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确保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责任、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实现环境监察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责任网格化、执法模板化、管理分类化”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指南。 第一章 责任网格化   1.定义   以省、市、县(区)三级环境监察机构为实施主体,将所有环境监察执法对象,按所在行政区划定位于相应管理网格,根据职能划分和实际情况,分别明确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领导和人员的网格管理任务与责任。   2.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2)《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内部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7〕93号)   (4)《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09〕54号)   3.网格划分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原则,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   3.1 省级环境监察网格   全省划分为豫东、豫南、豫西、豫北四个环境监察执法主体网格,每个主体网格以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为单元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   3.2 省辖市环境监察网格   各省辖市按照监督管理和直接管理职能,将全市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市辖和市管网格。   3.2.1市辖网格划分。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本市行政区划和机构设置情况,将列入本级监督管理的县(市、区)、工业集聚区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每个主体网格以县(市、区)、工业集聚区为单元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   3.2.2市管网格划分。各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本市行政区划和机构设置情况,将列入本级直接管理的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每个主体网格根据监管对象数量等具体情况再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   3.3 县级环境监察网格   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按照本县(市、区)行政区划和机构设置情况,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每个主体网格以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为单元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   4.网格任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环境监察执法任务,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担负的环境监察执法任务。   4.1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1)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督查工作。   (2)负责国批、省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3)负责生态、农村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4)负责组织国批、省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负责组织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6)参与国家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4.2 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   4.2.1 市辖网格   (1)负责对市辖网格区域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抽查和督查。   (2)负责对市辖网格区域内国批、省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抽查和督查。   (3)负责对市辖网格区域内生态、农村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抽查和督查。   (4)负责组织市辖网格区域内市批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较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负责市辖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6)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4.2.2 市管网格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3)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生态、农村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执行情况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6)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4.3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   (1)负责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2)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3)负责区域内生态、农村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执行情况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4)负责组织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负责组织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一般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6)参与市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网格责任   5.1 环境监察机构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责任。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网格责任按照《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   5.1.1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担负监督管理责任。   5.1.2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按照职能划分,分别担负监督管理和直接管理责任。   5.1.3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担负直接管理责任。   5.2 环境监察人员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别明确网格人员责任,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逐级负责。   5.2.1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主体网格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   各级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职责:在本级环境监察机构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制定网格管理的制度,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责任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2.2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内设机构领导对主体网格环境监管负主要责任。   各级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5.2.3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内设机构监察人员对单元网格环境监管负直接责任。   各级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二章 执法模板化   1.定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指南,对现场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环境监察文书的制作、企业环境信息档案建立等现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以相对固定的格式进行统一和规范。   2.制定依据   2.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2 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5)《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3 规章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4)《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   (5)《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78号)   2.4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3.环境监察执法模板内容   包括现场检查、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证据制作、环境监察文书制作和企业环境监察信息档案建立等内容。   3.1 现场检查模板   分为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污染源现场检查、生态环境监察模板三种(以上各类模板由省环境监察部门组织编制印发)。   3.1.1 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模板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初次检查时,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2)项目建设情况   ①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变化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变化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   ②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污染物处理单元构筑物建设进度,治污设备安装等情况。   ③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   ④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3)项目试生产情况   ①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   ②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整改通知落实情况。   ③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单位耗电量、单位加药量及产生的附属物情况等。   ④污染物排放情况: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4)项目验收情况   ①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   ②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3.1.2 污染源现场检查模板   分行业企业制定相应的现场检查模板。   (1)企业的审批文件办理情况   初次检查时,检查企业环评审批手续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办理、污染治理和验收文件、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等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2)企业的生产情况   检查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初步判断企业污染物的产生负荷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①实际处理工艺、规模是否符合环评文件批复要求。   ②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   ③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絮凝剂、石灰等药剂用量。   ④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耗电量。   ⑤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污泥、石膏等附属物产生量等。   ⑥检查自动监控装置安装、运行、联网、定期比对监测及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情况。   (4)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①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   ②排放浓度、排放量达标情况。检查企业自行监测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等情况。   (5)环境应急管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情况及定期演练情况;应急设施和措施是否完善,应急物资与设备是否配备。   (6)综合性环境管理情况   ①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等情况。   ②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情况;能够检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设置情况;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和环保监督员配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是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③厂区环境综合管理情况: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对厂区道路进行硬化、对厂区进行绿化情况。   3.1.3 生态环境监察模板   分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模板两种。   3.1.3.1 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监察模板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初次检查时,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2)项目试生产情况   ①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   ②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整改通知落实情况。   ③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单位耗电量、单位加药量及产生的附属物情况等。   ④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⑤矿区范围内原有遗留民采和生态环保问题整治情况。   ⑥项目周围生态恢复及补偿工作完成进度情况。   ⑦污染物排放情况: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项目验收情况   ①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   ②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3.1.3.2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模板   分为新改扩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已建成运营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模板两种。   (1)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环境监察模板   ①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初次检查时,检查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②“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Ⅰ.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变化情况,畜禽养殖场(小区)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   Ⅱ.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主要污染物处理单元构筑物建设进度,治污设备安装等情况;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三防”措施落实情况。   Ⅲ.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与畜禽养殖场(小区)同时投入运营情况。   Ⅳ.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   ③项目试运营情况   Ⅰ.申请试运营和试运营批复情况。   Ⅱ.试运营环保核查后下发整改通知落实情况。   Ⅲ.试运营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单位耗电量、单位加药量及产生的附属物情况等。   Ⅳ.污染物排放情况: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④项目验收情况   Ⅰ.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   Ⅱ.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源环境监察模板   ①企业的审批文件办理情况   初次检查时,检查畜禽养殖场(小区)环评审批手续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办理、污染治理和验收文件等情况。再次检查时,可注明“首次检查时已对企业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本次不再检查”。   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运营情况   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模式和规模情况,是否实施清污分流及干湿分流措施,初步判断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③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Ⅰ.实际处理工艺、规模是否符合环评文件批复要求。   Ⅱ.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参数。   Ⅲ.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絮凝剂等药剂用量。   Ⅳ.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耗电量。   Ⅴ.单位污染介质或去除单位污染物的污泥等附属物产生量等。   Ⅵ.检查自动监控装置安装、运行、联网、定期比对监测及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情况。   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符合规范和标准情况,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⑤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Ⅰ.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   Ⅱ.排放浓度、排放量达标情况:企业自行监测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否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⑥综合性环境管理情况   Ⅰ.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情况。   Ⅱ.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情况;能够检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设置情况;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和环保监督员配置情况。   3.2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证据制作模板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证据制作模板分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书证等证据收集、电子证据收集、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等五种。   3.2.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模板   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3.2.2 书证等证据收集模板   针对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收集不同的书证等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群众举报材料、环评批复文件、当事人生产记录和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境监测报告、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通知书、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居(村)民或受害人的陈述等。   3.2.3 电子证据收集模板   针对不同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取证时应拍照或录像的相关部位、环节以及录音等内容。视听资料等证据制作需有现场照片与录像的说明,并注明拍摄时间、内容、设备型号、拍摄人、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等。   3.2.4 现场勘查示意图模板   根据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合理布图、详略得当,突出涉嫌违法部分,并需有勘查人、绘图人等当事人签名,以及绘图时间等。   3.2.5 调查询问笔录模板   调查询问笔录应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附反映询问过程的现场录像、录音。   3.3 环境监察文书模板   环境监察文书模板分为现场检查记录、环境监察报告、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环境监察通知书、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涉及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环境监察后督察报告、环境监察结案报告等七种。   3.3.1 现场检查记录模板   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状态(正常、停产、季节性停产,是否有未经环评审批的新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验收情况(已建、未建,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通过主要运行参数、用电量、用药量、污泥参数量等来判断设施运行正常、不正常、擅自停运);企业是否有不正常排污行为(超标排放、旁路或暗管偷排、非法转运等);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联网、验收、比对检测及定期校验情况;企业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执法人员取样情况;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及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噪声防治措施;根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拟处理处罚建议。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启动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程序。   3.3.2 环境监察报告模板   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监察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二是现场监察情况,包括现场监察概况、现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三是提出拟处理建议。   3.3.3 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模板   分四部分内容:一是描述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二是说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款;三是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款的规定,提出责令纠正的要求;四是纠正期限,告知逾期未报告或经核查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3.4 环境监察通知书模板   分三部分内容:一是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二是向文件接收单位提出下步工作要求或建议;三是注明回复时限等。   3.3.5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涉及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1)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使用省环保厅印发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2)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使用省环保厅印发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调查(勘察)记录   使用省环保厅印发的《现场调查(勘察)记录》。   (4)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表   使用省环保厅印发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表》。   3.3.6 环境监察后督察报告模板   分四部分内容:一是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二是后督察开展情况;三是发现的问题;四是提出处理建议。   3.3.7 环境监察结案报告模板   分四部分内容:一是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来源;二是环保部门现场调查情况,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情况、实际存在的环境问题;三是环保部门采取的措施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四是下步打算和要求。   3.4 企业环境监察信息档案模板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报批项目的环评批复、试生产、验收及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文件;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材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有关资料;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制度建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和复运的报告及批复。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监督性监测报告、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环境监察文书。   (4)环境违法信息   群众信访及媒体曝光件查处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管理分类化   1.定义   是指省、市、县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监察执法对象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和自身环境管理状况,将其划分(评定)为不同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的差别化环境监管的一项制度。   2.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5)《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6)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保部令第2号)   3.管理范围   国家、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认为对当地经济影响较大或环境潜在风险较大,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企业。   4.分类分级   将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环保守法企业,二类为环境监察警示企业,三类为环境监察严管企业;每类企业按照行业特征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再划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级别。   4.1 分类标准   (1)一类(环保守法企业)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为一类企业:   ①环境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环保档案资料完整。   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规范,近一年内运行正常,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③近一年内危险废物管理规范。   ④近一年内无环境信访投诉或媒体曝光情况,或虽有环境信访投诉或媒体曝光情况,但经查证不属实。   ⑤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2)二类(环境监察警示企业)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为二类企业:   ①环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不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规范,环保档案资料不完整。   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不规范,近一年内有非主观原因出现不正常运转情况,有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   ③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近一年内在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理处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   ④近一年内有环境信访投诉或媒体曝光情况。经查证,属于一般环境问题,没有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且能积极整改。   ⑤能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有环境违法行为,并受过环保行政处罚,但违法情节较轻,不属于主观故意,且能及时整改,没有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和不良社会影响。   (3)三类(环境监察严管企业)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类企业:   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不规范,近一年内有不正常运转或擅自停运现象,污染物超标排放。   ②近一年内环境信访投诉或媒体曝光情况多(3次及以上)。经查证,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问题,且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   ③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属于主观故意;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或列入环保“黑名单”的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多次(3次及以上)被环保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或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④环境监察机构认为需要严管的企业。   4.2 分级标准   (1)A级:省辖市重点监控企业;按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建有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企业(不含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化工及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   (2)B级:省重点监控企业;按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建有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非化工、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   (3)C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化工、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较大或环境潜在风险较大的企业。   如企业同时建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多个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定级。   5.监管要求   5.1 类别级别确定   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分类分级。企业分类分级名单确定后,各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将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发至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同时将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分类分级名单报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   5.2 名单公示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所辖企业实施分类分级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环境监察网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予以公示,并根据分类分级动态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5.3 差别监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列入分类管理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环境监管,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网格内企业现场监察工作,并负责市辖网格内企业督查和抽查工作。   (1)一类企业(环保守法企业):除环保专项行动、群众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等特殊情况外,对A级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场检查,企业每半年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环保自查报告;对B级企业,一年内安排1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环保制度建设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每季度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环保自查报告;对C级企业,一年内安排2次(半年1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以及涉重金属处理情况,企业每两个月向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环保自查报告。   对一类企业的环境监管,主要依靠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查报告,鼓励企业自查自律,守法守信,提高自我环境管理能力。   (2)二类企业(环境监察警示企业):除环保专项行动、群众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等特殊情况外,对A级企业,在整改期间,每月安排2次现场检查,整改完成后,每月安排1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B级企业,在整改期间,每月安排3次现场检查,整改完成后,每月安排2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情况;对C级企业,在整改期间,每月安排4次(每周1次)现场检查,整改完成后,每月安排2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管理以及涉重金属处理等情况。   对二类企业的环境监管,在加强现场检查的同时,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监控企业的排污情况。发现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向企业发出警示,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在企业整改期间应适当增加监管频次,整改合格后应及时实施后督察。   (3)三类企业(环境监察严管企业):除环保专项行动、群众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等特殊情况外,对A级企业,在企业违法行为处理整改期间,每周安排1次现场检查,整改完成后,每月安排现场检查2次以上,主要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对B级企业,在企业违法行为处理整改期间,每周安排1次现场检查,整改完成后,每月安排现场检查3次以上,主要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情况;对C级企业,在企业违法行为处理整改期间,每周安排1次现场检查,整改完成后,每月安排现场检查3次以上,主要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管理、涉重金属处理等情况。   该类企业是环境监察的重点,要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增加现场监管频次。要以现场检查为主要手段,以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数据为辅助手段。发现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从重从快进行处罚。要向企业发出警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在企业整改期间适当增加监管频次,整改合格后应及时开展后督察。   6.动态调整   6.1 范围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每年国家、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对分类监管的企业范围进行调整;对辖区内其他企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6.2 类别   (1)升级:分类监管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管理行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合格,达到上一类别条件的,可申请上调类别。   初次确定企业类别时,应考察企业近三年来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对企业进行类别调整时,主要考察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及在观察期和稳定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环境监察警示企业和环境监察严管企业在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合格后,须经半年观察期和一年稳定期,方可上调一个类别。环境监察严管企业如整改工作扎实高效,在观察期和稳定期能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相关方面一致肯定,也可直接调整为一类环保守法企业。在稳定期期间,可按环境监察警示企业进行监管。   (2)降级:分类监管企业如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或举报并被查实、被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或列入环保“黑名单”,由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分类标准,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下调其类别。   7.信息收集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收集企业分类监管信息,完善和补充相关内容,纳入污染源档案管理并实施分类监管。分类监管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类别级别信息:企业纳入或调出分类监管范围情况;类别级别划定情况;分类监管公示情况;企业调整类别申请;环境监察机构动态调整情况等。   (2)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企业环境违法情况;环保部门查处情况;环保部门后督察情况。   (3)企业整改信息:守法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警示企业和严管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