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包括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等行业及穿越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 规定环境影响后评价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环保措施效果。
3. 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职责,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部负责制定技术规范。
4. 规定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文件并负责结论,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
5.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包括项目过程回顾、工程评价、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保措施有效性评估、环境影响预测验证、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结论等内容。
6.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在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3-5年内开展,特殊情况下由环保部门确定时限。
7. 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依法公开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8. 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单位,环保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9. 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保提出改进要求,并作为后续项目环评管理的依据。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规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强化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有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编制文件并负责结论,公开文件接受监督,落实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权利: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合规红线: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