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概括:
1. 适用范围: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2. “三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 安全预评价:特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4.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特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5. 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6. 法律责任: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加强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促进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履行“三同时”要求,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2. 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
4. 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 建立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
权利:
1. 在符合规定条件下,依法获得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2.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3. 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合规红线:
1. 未履行“三同时”要求,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2.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选择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
4.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5. 提供虚假材料或报告,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