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审批规定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12/28 |
颁布日期: |
2010/12/28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12/28 |
颁布日期: |
2010/12/28 |
(昆政办〔201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审批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规范我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审批方式,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用地供地审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主城四区、呈贡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供地审批由市政府审批。其余县(市)区拟供土地净用地面积不足6亩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净用地面积6亩及6亩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属市政府审批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土地储备机构按供地审批程序申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填报供地方案呈报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领导小组集体会审,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批通过后,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三)属市政府审批的工业、仓储用地和划拨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和具备申报主体资格的单位(个人)按供地审批程序申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填报供地方案呈报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领导小组集体会审通过后,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第三条 我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以下方式供地:
(一)商品房住宅用地以拍卖方式供地;
(二)工业用地以挂牌方式供地;
(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县、安宁市辖区内的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拍卖方式供地;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旅游项目及五星级酒店项目,经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批同意后,可以以挂牌方式供地。其他1区7县(东川区和晋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禄劝、寻甸县)辖区内的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挂牌方式供地。
第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