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10/13 |
颁布日期: |
2011/10/13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10/13 |
颁布日期: |
2011/10/13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
(昆政发〔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退耕还林是减少水土流失,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是我市生态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和在“桥头堡”建设中打造生态高地和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退耕还林加大林权流转力度,是创新活力,繁荣林权流转市场,使林业资源向资本转变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耕还林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桥头堡”生态高地建设战略,按照我市生态建设、森林城市创建总体要求和“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以及“林权流转市场化、林业资源资本化”的建设发展思路,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退耕还林,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后续林产业,逐步建立起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1.坚持属地实施管理,分级负责。实行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市、县、乡、村联动机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
2.坚持政策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实行市场化流转,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投入。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注重实效。
4.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实行规模化种植,培育林业产业。
5.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二、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
(一)发展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全市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完成辖区内城镇面山、主要公路铁路沿线、水源保护区、江河流域、生态脆弱地区、村社周围等重点区域退耕还林任务。同时,结合退耕还林,通过林权市场化流转等渠道,借助社会力量,全面推进“四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无林地植被恢复和低效林改造。
(二)实施范围。市属全域范围内25度以上坡耕地;城镇和交通沿线两侧及视目可及区域内的坡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坡耕地。以上所指耕地包括法定和非法定责任承包耕地。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深入细致开展拉网式普查工作。各县(市)区组织对实施范围内的坡耕地进行拉网式普查,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摸清家底。纳入规划的地块,要确认退耕面积和农户,做好外业调查图上作业。并按法定在册责任承包耕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事实耕地、乱开乱挖毁林开荒形成的坡耕地3种类别进行区分和统计,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管理。
(二)制定退耕还林规划和作业设计。各县(市)区普查完成后,组织精干技术力量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编制各自辖区内坡耕地退耕还林规划。要结合已制定下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面山绿化、“五采区”植被修复及主干道绿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苗木产业发展的意见》、《昆明市饮用水源地非法定责任田和承包地退耕还林行动方案》、《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明市松华坝、云龙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以及《昆明市公路、铁路沿线面山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等文件,先行编制城镇和主要交通沿线两侧视目可见区域坡耕地、水源保护区坡耕地、生态脆弱地区坡耕地、江河流域坡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级审查和批复。同时,及时将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乡、村和山头地块,做好造林苗木培育、物资准备、整地等前期工作,编制退耕还林年度施工作业设计,上报审批后,严格按照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三)实施退耕还林,培育林业产业。采取综合手段和措施,大力引导培育和规模发展苗木基地产业、经济林果产业、木本油料林产业、木本花卉产业、木本中药材产业等。引导经营实体和群众大力种植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树种,促使退耕还林后增加收益。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矮杆农作物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还林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四)优先发展苗木基地建设。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苗木产业发展的意见》,把城镇面山和交通沿线两侧立地条件好的退耕地和荒山荒地,优先规划、流转和安排用于苗木基地建设。按照国土面积,大县不低于30万亩、中等县不低于20万亩、小县不低于10万亩的要求建设苗木基地,以保障全市退耕还林、绿化造林的苗木需求。
(五)多形式推进退耕还林。结合普查,把实施退耕还林的坡耕地,以及周边的商品林或属于市级公益林中的“四荒”等无林地和低效林地等,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优化整合,按照相对集中连片和便于实施管理的原则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元,由县、乡两级政府部门牵头,以各地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为平台,借鉴土地收储、土地“招拍挂”等运作方式,提供供求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或集中向社会拍卖、租赁,对林地需求市场进行有效供给,促使坡耕地和林地资源向资本转变。通过招商引资,广泛吸引企业、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和具备实力的个体投入到全市退耕还林工作中。土地和林权流转要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在自愿原则下,流转实行市场主导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利益分配等问题由流转双方协商解决。
(六)同步推进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在退耕还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块(主要是苗木基地建设的地块),水务部门要同步制定水利设施配套规划并建设,以保障退耕还林和绿化造林苗木用水供水需求。
(七)营造退耕还林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工具,深入宣传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实施要求和政策措施等,增强群众对开展退耕还林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形成政府引导、群众支持理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好氛围,继续掀起全市退耕还林建设高潮。同时,大力开展“打击毁林开荒乱开滥挖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擅自乱开滥挖形成农用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教育和曝光,责令无条件恢复植被;拒不恢复植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信访解答和疏导工作,讲清政策根源,化解林农矛盾,妥善处理退耕还林后农民增收等问题。
(八)关注退耕农户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级各部门要关注群众退耕后的生计问题,要在退耕还林区,加大沼气、小水电、太阳能、营造薪炭林等农村能源建设及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要切实组织开展农村就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退耕还林村、社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和就业,增加收入。优先安排退耕农户子女寄宿制教育补贴。
四、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
(一)扶持政策
1.按照“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保障退耕农户基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对法定在册和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事实耕地还林的,实行基本口粮折现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另行制定下发。
2.属于法定在册承包耕地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事实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符合确权发证条件的,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3.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退耕还林后,承包期一律延长至70年,允许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4.退耕还林及周边无林地造林连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其中3%以内的面积建设临时看管用房,适度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度假等生态园区。
5.对乱开滥挖毁林开荒的坡耕地,责令无条件退耕并恢复植被,不得享受任何补助;拒不恢复的,由集体组织无偿收回使用权,进行集中流转。
(二)组织保障
1.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退耕还林是市委、市政府着眼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而实施的一项重大生态治理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这一战略部署上来,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退耕还林实行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是建设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在各县(市)区工作领导机构的统筹下,统一规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强势推进退耕还林各项工作。为加强对全市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目标任务的落实,市级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林业局,具体负责全市退耕还林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置机构和人员,开展好各项工作。
2.实行跟踪管理,严格督促检查。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实行同步跟踪督促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年度任务完成后,各地要组织全面自检自查,报市级复查和考核,相关工作列入市、县两级年度目标任务督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全市各级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办,严格考核奖惩。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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