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4/17 颁布日期: 2012/04/17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4/17
颁布日期: 2012/04/17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规范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行为,保障建设项目依法有序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中心城区零星土地整合行为,保障建设项目依法有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及空港经济区等昆明市中心城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与城市规划道路毗邻,并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者铁路、河道等控制界线围合的街坊范围内,实现各建设项目地块间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第三条 零星土地是指在拟建设项目用地周边,被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铁路、河道等控制界线分割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的用地。   被整合的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建设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的30%,且不得大于10亩。超过上述面积要求的土地,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为无法单独开发建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零星土地整合。   第四条 对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划管理要求提出须整合周边零星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零星土地整合手续: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区政府(管委会)及土地储备部门出具零星土地规划条件,明确整合用地范围、性质、净用地面积、规划指标等。零星土地的规划条件主要指标参照相邻要求进行零星土地整合的地块相应规划指标确定。   (二)由区政府(管委会)与土地储备部门签订零星土地收储协议,依法实施土地收储。   (三)区政府(管委会)实施零星土地征收或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达到土地移交标准后,向土地储备部门移交土地。   (四)根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部门编制储备方案,委托实施交易。   (五)经营性零星土地的供地方式采用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不在建设项目净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零星土地,其土地征收或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用由需整合零星土地的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收储成本。   (六)零星土地整合完成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单位和零星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方可按程序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且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统一规划建设。   第五条 零星土地的出让底价在符合《昆明市房地产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覆盖成本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单位按整合用地时的市场情况确定供地价格,具体由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储备部门及国土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拟定后报市政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市场定价原则:依据半年内周边成交的相似类型建筑和同等土地出让用途的土地的楼面地价,结合本宗地的容积率,返算出土地出让价。如果周边无近期成交的类似土地,则参照周边同等类型商品房的市场价作为参考,依据土地所处区域,取市场价的20%作为本宗地的楼面地价,结合本宗地的容积率,返算出土地出让价。   第六条 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零星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征收搬迁,或难以取得用地指标等导致零星土地整合手续办理时间过长的特殊情况下,为不影响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正常推进,在建设单位与土地储备部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缴纳零星土地整合履约保证金、土地储备部门出具缴纳凭据后,相关部门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须完成零星土地整合。   零星土地整合履约保证金金额由土地储备部门依据零星土地供应组价确定,并按最终交易价格结算。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若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具备单独开发基本条件(包括不具备道路出入口,不满足周边建筑间距、退让等情况),且项目周边土地已有明确使用权人无法整合的,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由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储备部门及国土部门商项目周边土地使用权人解决项目开发基本条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由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储备部门及国土部门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片区整合土地后统一处置。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零星土地整合的项目,因零星土地整合导致项目用地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发、竣工的,国土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批准延期开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行政辖区内其他县(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零星土地整合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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