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关停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7/04 |
颁布日期: |
2011/07/04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7/04 |
颁布日期: |
2011/07/04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关停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保护和治理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全市“四创”工作和城乡生态、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采区范围内关停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市矿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矿业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必须看到矿山开采不同程度地造成自然景观破坏、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特别是在滇池流域及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影响观瞻,制约了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到全面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滇池治理和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更是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搞好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按照全市“四创”工作和城乡生态及园林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严格遵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关停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工作任务、原则、措施和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式多样”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园林绿化规划以及城镇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辖区范围内关停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总体规划报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具体关停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设计方案,报市滇管局审查并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实施。市滇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生态恢复治理设计方案推进关停矿山的生态恢复工作。要在全市范围内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地全面推进关停矿山的生态恢复工作。
(一)对符合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关停矿山土地可以整理、利用的,要创造一切条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储备。
(二)对符合全市郊野公园建设规划的,要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郊野公园建设的相关政策,将关停矿山建成郊野公园。
(三)对有蓄水条件的,要通过挖山根、挖深坑、采地下石等方法,将关停矿山恢复成小水库、蓄水坝塘。
(四)对不适宜进行土地储备、郊野公园建设、蓄水坝塘建设恢复的,要按照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科学设计,对关停矿山进行植被恢复和景观恢复。
三、创新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规划及设计方案,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投资,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一)对进行植被、景观、土地整理、生态公园等恢复的挖砂采石矿山,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设计方案测算恢复过程中因削坡、排危、造台等工程产生的砂、石量及收益后,按照“恢复速度快、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少、质量有保证”的原则,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公开出让治理工程及工程所产生的砂石料的收益用于冲抵恢复治理工程经费;竞得企业还必须一次性缴纳工程总投资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二)对进行建设用地恢复的挖砂采石矿山,若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出让收益不能满足工程治理费用的,不足部分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三)对进行景观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若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出让收益不能满足工程治理费用的,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城市周边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在保持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上,由企业自行投资进行造景美化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经依法批准,以冠名、建造企业标志等形式优先获得造景区广告经营权等形式抵扣自行投资部分。
(四)对进行生态公园和休闲旅游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若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料出让收益不能满足工程治理费用的,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自行投资进行恢复治理,企业和社会团体自行投资部分可以通过享有一定期限的项目经营权抵扣。需要建设永久性建筑的,按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按程序报批;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的,依法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五)对具备条件可进行耕地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经投资主体依法申请实施土地复垦的,优先给予立项、优先补助资金。
(六)对确实无法进行植被、景观、土地整理、生态公园等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可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后,按照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通过挖山根、挖深坑、采地下石、蓄雨水、修水库等方法进行工程建设式恢复。恢复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设计方案测算恢复过程中因工程产生的砂石量及收益后,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公开出让治理工程所产生的砂石料。竞得企业在全额缴纳了出让金后还需缴纳不低于出让金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完成恢复工程后,通过验收合格,全额退回保证金。
(七)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将矿山恢复成水库、蓄水池和小坝塘,投资施工企业除享受矿山生态恢复的所有优惠条件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投资施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在全市境内竞买新设挖砂采石取土矿权。
(八)对植被恢复、建设用地恢复、景观恢复、生态公园恢复、耕地恢复、工程建设性恢复所产生的砂石料在恢复时限内可以不办理矿山开采销售的相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给予全力支持,确保恢复工程顺利开展。
(九)建立诚信档案,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重破坏生态难以恢复或恢复治理工作未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在5年内不得参与昆明市普通建材矿权的竞买和受让。
(十)鼓励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采区关停工作中被关停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的优先取得权。
(十一)不适宜通过市场运作或未能通过市场运作确定恢复治理主体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四、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是矿山生态恢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成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机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确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制定具体工作目标,把治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详细编制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措施,研究解决恢复治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关停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统一协调和领导国土、滇管、环保、水务、林业、公安、财政、工商、安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鼓励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保证矿山生态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限定时间,按时完成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
按照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和滇池流域植被修复工作完成时间相一致的原则,整个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按照“统一规划,分片实施,一矿一策”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完成本辖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总体规划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各矿区、矿点的恢复治理设计方案的编制和论证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设计方案,通过市场方式确定各矿山恢复治理企业;
第四阶段(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各矿山恢复治理企业严格按照设计全面开展并完成矿山生态恢复工作(2012年6月完成30%以上的治理恢复任务,至2013年1月完成80%以上的治理恢复任务)。
2013年7月1日仍未完成恢复工作的治理企业,将不再享受所有鼓励矿山治理而实行的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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