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2〕6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工作,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环环评〔2022〕26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统称。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本规定目录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以将跨设区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实际产生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区的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其他涉及的环评审批部门配合审批。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以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区的市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第五项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第十六项以外的核与辐射项目的环评文件随意下放审批权限,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县级分局进行审批。
第六条 各类开发区的环评审批权限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93号)要求,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移交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评审批部门承担。
第七条 优化环评审批管理,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第八条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如需调整,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发布实施。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一、煤炭开采
1、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煤炭开发项目。
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2、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三、黑色金属矿采选
3、中型及以上铁矿采选项目。
四、有色金属矿采选
4、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黄金采选项目。
五、石油、煤炭加工
5、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6、新建乙烯项目。
7、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年产50万吨煤经甲醇制烯烃、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炭综合利用制甲醇项目。
六、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
8、新建化学农药原药制造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
9、新建染料制造(仅指染料制造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有机合成染料,不包含单纯分装)项目。
10、新建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七、医药制造
11、新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
八、非金属矿物制品
12、水泥制造(含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除外)项目。
13、平板玻璃制造
九、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14、新建、扩建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炼铁、炼钢项目。
十、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15、铜铅锌硅镁冶炼项目。
16、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项目。
17、电解铝项目。
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18、新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的火力发电项目。
19、区域集中供热的燃煤热电站项目。
20、生活垃圾发电项目。
21、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水电站项目。
十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22、新建年焚烧危险废物3万吨及以上的集中处置项目(医疗废物处置项目除外)。
十三、社会事业
23、特大型主题公园。
24、单独立项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工湖项目。
十四、水利
25、新建、扩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十五、交通运输
26、国家批准的规划内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27、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十六、核与辐射
28、除跨省±500千伏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除不跨设区市的33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项目。
29、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项目及使用Ⅳ、Ⅴ类放射源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十七、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十八、备注
本规定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所列行业执行。危险化工工艺按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