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4/14 |
颁布日期: |
2006/04/14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4/14 |
颁布日期: |
2006/04/14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环发〔2006〕53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各环评机构: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加强对环评单位、环评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的秩序。自治区环保局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了《宁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经4月12日自治区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内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定期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业绩情况,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
四、凡进入宁夏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区外机构应到自治区环保局备案登记,并接受自治区环保局的日常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日常考核。备案登记应提供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备案登记表。对不执行上述规定者,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不予出具初审意见和评价标准;不予核准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五、评价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六、评价机构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八、评价机构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或租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九、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评价机构违反以上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自治区环保局给予评价机构通报批;责令限期整改;对其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环保总局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一、在审批、抽查、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真,环评文件质量较差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环保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限定评价范围;提请国家环保总局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提出处罚建议。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编制的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四)环境状况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六)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十一)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
十二、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环境工程技术评估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