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4/18 |
颁布日期: |
2011/04/18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4/18 |
颁布日期: |
2011/04/18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 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推动全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利于从决策层面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的高度,以当前“十二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出台为契机,切实搞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开发建设等综合性规划过程中,要同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在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形成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由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并与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二)加强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关键点,进行科学评价。要严格规范各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主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对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要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三)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除化工、制药、印染、皮革、酿造、造纸、冶金、建材、焦炭等重污染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及项目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审查外,其它市、县(区)级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三、抓紧确定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旅游局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于2011年7月底前将编制的“十二五”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具体目录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编制情况,确定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目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按上述要求,做好本辖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确定工作。
四、开展对重点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检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辖区内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为重点,对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已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但因规划的范围、产业定位、布局、规模等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修编规划的,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已批准实施但因规划修编而未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各地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前介入到规划前期研究、规划框架制定、规划草案编制等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规划编制、审批机关在编制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划、组织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抓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要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逐步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纳入效能目标考核范围,以推进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