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签发工作程序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7/08/18 |
颁布日期: |
1997/08/1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7/08/18 |
颁布日期: |
1997/08/18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
证签发工作程序》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劳职安发[1997]15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局、总公司:
为使我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签发工作程序》、《关于特种作业人员考取〈学习证〉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管理规则》、《北京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人员管理规则》、《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上报磁盘录入说明》、《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考场规则》、《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程序图》、《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类别和项目》和《市预防中心特种作业教育室办实事内容及保证措施》等10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培训、考核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签发工作程序
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考取《学习证》的有关规定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管理规则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人员管理规则
五、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上报磁盘录入说明
六、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
七、考场规则
八、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程序图
九、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类别和项目
十、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特种作业教育室办实事内容及保证措施(略)
附表略
1997年8月18日
附件一:
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签发工作程序
全文
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加强其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管理,使管理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试卷的发放与管理
(一)考核委托单位每月1-5日向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以下简称预防中心)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课程安排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一),经预防中心特教室审批后备案,并购取相关教材资料。
(二)考核委托单位在考试前3日内,持加盖考核委托单位印章的“考核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二)及在预防中心购取教材、大纲、考核标准资料的凭证,按审批考核人数办理交费手续后(可取证时一并交齐),领取试卷、实操成绩表、考场记录表。
二、考核委托单位(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办证时应提交的资料:
(一)考核情况汇总表(原审批表、考场记录表)一份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期(见附表三)
(三)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试卷及实操考核成绩表(抽查)一期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办证工作卡 一份(见附表四)
(五)计算机软盘
注:按考核时间合格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报送,超过上述时限的,须由考核委托单位主管领导签批。
附软盘情况汇总表 一式三联(见附表五)
三、审验内容
(一)考核情况汇总表
1.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2.考核委托单位是否盖章。
3.监考人和负责人是否签字。
4.考核、合格、补考、制证四项人数是否对应准确。
5.审批意见栏中是否签署意见。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1.所填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2.照片尺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寸20×30)
3.安全技术理论与实操培训课时及考核分数是否符合规定。
4.培训、考核委托单位、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印章是否齐全。
(三)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试卷及实操考核成绩表
1.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主考人、监考人是否按规定签字。
3.理论试卷和实操成绩是否按规定、真实、准确。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办证工作卡
1.卡内所填数字与制证人数是否相符。
2.卡内所填制证类别与实际报送类别是否相符。
3.入机证号首号与上次制证尾号是否相连。
4.卡内工作程序是否按规定填写齐全。
(五)计算机软盘
1.计算机软盘
(1)核实是否确系预防中心核发的专用库结构软盘。
(2)文件名及程序命令是否符合规定。
(3)录入格式是否规范无误。
(4)查验有无病毒,能否进入微机管理系统。
2.软盘情况汇总表
(1)所填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满足入出库工作要求。
(2)表中数据与考核情况汇总表及办证工作卡中数据是否相符。
四、外埠进京人员换取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应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件丢失、变更的,须由本人写出丢失情况提出补证申请,单位及考核委托单位出具证明,提供原证件编号或变更内容及原始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方可办理补证、变更手续。
五、制证工作程序
1.经审验符合规定要求,由审验人在制证工作卡及工作台帐相关栏内加盖本人印章或签字。
2.由审验人填写证件费交费通知单,考核委托单位持交费通知单到预防中心财务办理交费手续。
3.预防中心财务收款后,在收费通知单第三联签字并加盖中心财务印章,返还交款单位。
4.审验人确认交款后,在制证工作卡相关栏内盖章将有关资料提交特种人员教育室主任审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室主任在制证工作卡相关栏内签字交审验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办证单位。
5.经室主任签字同意制证的,由审验人填写“工作任务单”。
6.审验人将“工作任务单”和“微机软盘情况汇总表”交机房管理员,经机房管理员审验微机软盘后,在“工作单”和“微机软盘情况表”相关栏内加盖本人印章或签字。
7.机房管理员根据“工作任务单”所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证件制作。
8.证件制作完成后,机房管理员与统计员进行验收接交入库,并登记入帐,由统计员通知办证单位。
9.办证单位经核对无误,在制证工作卡相关栏内加盖本人印章或签字后,凭工作卡在报盘一个月后1-10日内领回证件及相关资料。
10.统计员每月5日前,填表向室主任上报上月完成情况。
六、办证时间
每周一至四,办证单位可持上述材料到预防中心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室办理取证。
七、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考取《学习证》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特种作业学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专业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的劳动者,经身体检查无本种作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由所属部门推荐为从事特种作业的学习人员,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学习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接受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证专业安全技术培训。
二、按本种作业学习证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的规定完成培训学时。
三、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按本种作业相应的学习证《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要求对学习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后,方可在本操作项目监护人的指导下,从事该操作项目的操作学习。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及《北京市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资料汇编》由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统一印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单位签发证件。
五、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每年底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人数报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备案。
六、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学习证培训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
附件三:
北京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单位(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单位)的管理水平,使培训、考核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的各类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
第三条 各培训、考核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按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为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各培训、考核单位应做到:
(一)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培训水平,使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通过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水平。
(二)培训课时计划的安排不得低于《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规定的课时标准,不得削减或压缩课程内容。考试前的试卷须妥善封存。
(三)加强本单位培训、考核人员的管理,做到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聘用的授课和主考(考评)人员应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按培、考分离的原则,授课教师不得同时参加考核、鉴定工作。
(四)用于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的设备、设施器材及场地应达到相应实力表的数量和性能满足培训考核质量的需要并及时对器材、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不断补充、更新,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责成专人管理。
(五)严格按考场规则组织考试。
第五条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各培训、考核单位应做到:
(一)按照全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计划进度要求,严格按审批的范围和级别,完成本单位限定的特种作业类别及项目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鉴定)工作。
(二)密切配合市劳动局任聘的监考人员,高质量地完成考核(鉴定)工作。
(三)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程序图》为依据,指定专人负责建档;报培训、考核计划;领取试卷;组织理论、实操考核;填写考核申请表;微机管理;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培训、考核(鉴定)费的管理。
(一)按标准规定收取培训费,严禁乱收费。
(二)考核、鉴定费按统一标准发放。由各考核、鉴定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出勤情况填写审报表备案,按批准的标准发给个人。
(三)每班50人,理论试卷阅卷费50元/班,考核、鉴定费5元/人。
(四)考务、督考、监考人员的费用可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五)考核、鉴定费的发放要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第七条 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负责对各培训、考核(鉴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资格的认可,预防中心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组织的3年一次的复验工作。复验合格的单位,由市劳动局签发合格证书。对复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顿两个月,再次复验合格后,可继续开展工作;整顿后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取消培训、考核(鉴定)资格,收回《许可证》或《委托书》。
第八条 违纪处理
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由市劳动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许可证》、《委托书》。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四:
北京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人员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人员的管理,保证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授课教师、主考及技能鉴定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经市劳动局考评合格后,方可担任限定的授课或主考鉴定工作。
第三条 授课人员系指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系指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技能鉴定人员系指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级鉴定的人员。
第四条 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二)理解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热爱安全技术事业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三)作风正派,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树立和提倡为安全技术事业献身的精神。
(四)熟悉业务,不断进取,注重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能力。
第五条 对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按培训、考核单位的统一安排,完成教学、考核任务。
(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安排教学和考核,不得按试卷或试题讲课,不得随意增减学时和放宽改变考核标准及方法。
(三)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写出讲稿,耐心讲课,亲自示范,因材施教,表达准确,版书清楚。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试题或考试具体内容,不得徇私舞弊。
(五)努力学习新技术和新标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六)为了不影响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的健康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授课、主考人员每月任课(包括讲课、辅导、答疑、考试)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天。
(七)除规定的讲课及劳务酬金外,不得向主办单位索要其他费用。严禁向学员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钱物。授课及考核(鉴定)期间按标准用工作餐,不得饮酒。
(八)提倡尊师爱生,团结同志,互相礼让,共同搞好培训、考核及鉴定工作。
(九)授课教师、主考人员不得代表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或区、县、局、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主管部门发表、传达工作意见。
(十)参加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组织的工作会议、交流、总结、汇报等业务活动。
(十一)接受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的管理
(一)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须经各考核委托单位按有关规定推荐后,经市劳动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授课和考核工作。
(二)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的所在单位如有变更由考核委托单位负责收回其证件后应重新办理填表、登记和审批手续。
(三)对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每3年复验一次,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该项工作。
(四)考核(鉴定)人员仅限于在限定的考核委托单位内从事考核(鉴定)工作,超出限定单位的考核无效。
第七条 理论考试的阅卷要求
(一)以标准答案为评分依据,如无标准答案则经协商提出评定意见报批后使用。
(二)逐题认真评分,不得草率从事。
(三)阅卷人签字必须书写姓名,不得以姓代名,以备核查。
(四)更改试卷评分,必须在被改数字旁签字并注明更改原因,否则无效。
(五)每份试卷阅卷人不得少于三人。
(六)阅卷人签字栏中不得出现空白,各栏评分应有阅卷人签字。
第八条 对实操考核、鉴定人员的要求
(一)要求学员亲自动手,以考核其实际操作技能。不得用口试形式代替实际操作。
(二)为保证考核鉴定质量,规定每考核(鉴定)1名学员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一个工作日内考核鉴定学员数,不得多于12名。
(三)每位主考鉴定人员在每张考核鉴定表上仅限考核一个试题,考核鉴定成绩栏上必须有三位主考鉴定员签字方为有效。
(四)主考鉴定人员在成绩栏内签名时,不得以姓代名,以备核查。
(五)更改评分应在被改数字旁本人签字,否则无效。
第九条 违纪处理
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人员,由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依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止相关工作,直至吊销《教员证》、《主考证》、《考评员证》。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五:
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上报磁盘录入说明
为了做好特种作业取证及年审换证工作,改变目前各单位上报磁盘录入不规范的现状,减少易发生错误的环节,保证证件的及时制发,特编写以下《上报盘录入说明》,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说明对上报盘进行录入。
一、新证的录入:
1.需录入的项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
2.不需录入的项目:准操作类别、发证日期、审验日期,准操作项目(按规定的菜单选项)。
3.如遇到两个字的姓名时,应在两个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即按两下空格键(注意:两个字符为一个汉字)。
4.对操作项目的录入应按照1996年8月19日工作会议上所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类别和项目》文件中所规定的名称录入。
5.请各单位按不同类别及该类别的不同作业项目分盘录入(建议直接在软盘上录入)或拷贝,也可在一张软盘上分几个文件录入或拷贝。
例如:某单位需上报电工类取证100人(其中低压取证50人,高压值班取证50人);起重类取证50人(其中汽车式起重机驾驶25人,客运电梯驾驶25人)。这样,请将低压、高压、汽车式起重机驾驶、客运电梯驾驶分四张软盘录入或拷贝,也可在一张软盘上录入或拷贝几个文件,尤其在文件很大时,至少应保留一半磁盘空间,以备入库时使用)。将每张软盘贴上标签,并填写好报盘登记表,注明该盘文件名(文件名可以自定,但字符数应不超过4个)及内容。
二、年审换证的录入:
1.需录入的项目有:姓名(按原副证上姓名的文字格式录入)、证号,其他项目不需录入。
2.请各单位按不同类别分盘录入(建议直接在软盘上录入)或拷贝。也可在一张软盘上将几项内容分成几个文件录入或拷贝(注意:在一张软盘上录入或拷贝几个文件,尤其在文件很大时,至少应保留一半磁盘空间,以备入库时使用)。将每张软盘贴上标签,并填写好报盘登记表,注明该盘文件名(文件名可以自定,但字符数应不超过4个)及内容(上报盘中有高压电工年审时,应单独注明其人数,其他各类别只注明总人数即可)。
3.如以前发新证时就已存在一些录入格式错误(例:两个字的姓名之间没空一个字符或空多了),那么在年审换证时仍按照以前副证的格式录入,以免出现复审微机检索不合格的现象。
4.如以前发新证时就已存在一些录入错误(例:姓名录入出现同音字或错别字),那么在年审换证时应将其单独提出,作为改错工作放在一个文件中,并打印出名单,以便机房工作人员在总库中进行修改。
三、低压升高压的录入:
1.需录入的项目有:姓名(按原证、副证上姓名的文字格式录入)、证号,其他项目不需录入。
2.如以前发新证时就已存在一些录入格式错误(例:两个字的姓名之间没空一个字符或空多了),那么在低升高时仍按照以前正、副证的格式录入,以免出现微机检索不合格的现象。
3.如以前发新证时就已存在一些录入错误(例:姓名录入出现同音字或错别字),那么在低升高时应将其单独提出,作为改错工作放在一个文件中,并打印出名单,以便机房工作人员在总库中进行修改。
四、对磁盘的要求:
1.上报磁盘建议采用3.5寸软盘。
2.上报盘送本中心之前必须进行病毒检测,保证无病毒。
3.各单位的检毒盘应定期升级(周期一般为一个月),以保证检测、杀毒的有效性。
4.上报盘按此要求经中心机房验收合格、入库后,一个月完成证件制作。若验收不合格,当时说明原因退回,请送盘单位对照本单位数据库进行修改(若是因为该人在外库,送盘单位无法修改者,由中心机房负责修改。修改达三次以上者,请考核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再上报中心。)
附件六: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定为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治愈者除外)、心肌病、心电图明显异常者。
二、血压超过160/90毫米汞柱(21.3/12.0千帕斯卡),低于86/56毫米汞柱(11.5/7.5千帕斯卡)。
三、精神病、癫痫。
四、重症神经官能症及脑外伤后遗症。
五、晕厥(近一年有晕厥发作者)。
六、血红蛋白男性低于9克%(90g/1),女性低于8克%(80g/1)。
七、肢体残废,功能受限者。
八、慢性骨髓炎。
九、厂内机动车驾驶类,大型车:身高不足155厘米,小型车:身高不足150厘米者。
十、耳全聋及发音不清者。厂内机动车驾驶听力不足5米者。
十一、色盲。
十二、双眼裸眼视力低于0.4,矫正视力不足0.7者。
十三、活动性结核(包括肺外结核)。
十四、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
十五、支气管扩张病(反复感染、咳血)。
附件七:
考场规则
1.考生凭准考证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将学习证、准考证、体检表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查验。
2.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迟到15分钟者不准入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3.理论考试为闭卷,考生不得将有关书籍、复习资料等物品带入考场。实操考试按试卷签发题目考核,并严格遵守实操考场的安全规定。
4.答卷限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并将姓名、单位写清。学员在考场中询问必须举手示意。
5.考生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迅速离开考场。
6.考试中严禁作弊或抄袭他人答案。如发现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应提出警告,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7.进入实操考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参加考核。
8.本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八: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程序图
(一)培训、考核站认证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按认站←---
标准向市劳动局提交书面报告 |
| |
--------------- |
↓ ↓ |
初审合格←- 初审未合格----
↓ |
确定日期 |
实地验收 |
| |
----- |
↓ ↓ |
合格 未合格-
↓
颁发许可证
↓
-----→实施培训或考核
| ↓
| 有关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 |
| ------------
| ↓ ↓
|-无问题 有问题
| ↓
| 提出批评或警告
| ↓
| 限期整改
| |
| ------
| ↓ ↓
-----------合格 不合格
↓
暂停培训或考核
直至撤消资格
(二)教师及考核人员的资格认可及管理由培训、考核单位←-----
按有关标准提名 |
↓ |
向市劳动局申报 |
人员名单 |
↓ |
按有关标准初审 |
| |
--------- |
↓ ↓ |
合格 未合格----|
↓ |
集中培训 |
↓ |
考核 |
| |
------- |
| ↓ |
| 未合格 |
| ↓ |
↓ 补考 |
合格 | |
| ------ |
↓ ↓ ↓ |
制作证件←合格 未合格-------
↓
------→实施培训或考核
| ↓
| 工作考察
| |
| ------
| ↓ ↓
-----合格 有问题→提出警告或吊销资格证件
附件九:
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类别和项目
(已开项目用▲号代表,新开项目用*代表)
一、电工作业类
1.安全用电技术
▲ 2.低压运行维修
▲ 3.高压运行维修
* 4.低压安装
* 5.电缆安装
▲ 6.高压值班
* 7.超高压值班
8.高压电气试验
9.高压安装
10.继电保护及二次仪表整定
二、金属焊接作业类
▲ 1.手工电弧焊
▲ 2.气焊、气割
▲ 3.CO2气体保护焊
▲ 4.手工钨极氩弧焊
5.埋弧自动焊
6.电阻焊
▲ 7.钢筋对焊(电渣焊)
8.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9.结构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类
▲ 1.变幅式塔式起重机驾驶
▲ 2.动臂式塔式起重机驾驶
▲ 3.汽车式起重机驾驶
▲ 4.桥式起重机驾驶
▲ 5.挂钩作业
▲ 6.信号指挥
▲ 7.履带式起重机驾驶
▲ 8.轨道式起重机驾驶
▲ 9.垂直式卷扬机操作(5T)
▲ 10.客运电梯驾驶
▲ 11.货运电梯驾驶
▲ 12.电梯运行维修
▲ 13.电梯安装维修
▲ 14.施工用外梯驾驶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 1.建筑脚手架拆装
▲ 2.起重设备拆装
3.特级高处作业
五、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类
▲ 1.叉。铲车驾驶
▲ 2.电瓶车驾驶
▲ 3.翻斗车驾驶
▲ 4.汽车驾驶
5.摩托车驾驶
▲ 6.拖拉机驾驶
▲ 7.机械施工用车驾驶(7个)
8.矿山机车驾驶
9.地铁机车驾驶
已开项目30个附件十:特种作业教育室办实事内容及保证措施
一、努力改变工作作风、使用文明用语、坚持热情地为基层服务。
二、对服务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最迟一周内给予答复。
三、保证每周一至四全天对外办公,周五做为内部材料整理及学习时间,特殊情况周五也予以接待。
四、保证学员考试合格后,60天内领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为保证特种作业操作证能在60天之内下发,我们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登记制度公布工作进度,接受基层单位监督。
2.设专人负责,督促考核委托单位,在学员考核合格后,将材料及微机软盘在1个月之内报送我中心。
3.落实岗位责任制,限定证件核发环节每个岗位的最长时间即查验岗2天,入库岗3天,出证岗10天,成品岗7天共22天。保证在一个月内将特种作业证件返回考核委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