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4/02/26 |
颁布日期: |
2004/02/2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4/02/26 |
颁布日期: |
2004/02/26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义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劳动保障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顺义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提高培训、鉴定质量,确保按国家职业标准实施培训和鉴定,实现培训与岗位用工紧密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0〕5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行为。
第三条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制定全区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并贯彻实施。
第四条 为了使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工需求相结合,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每3年发布1次今后3至5年的用工需求预测,以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到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目的。
第五条 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依据《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由区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后,要积极组织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学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七条 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各镇政府负责。各镇政府依据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制定并实施本镇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区劳动保障局备案。各镇社保所可组织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非等级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技术等级培训,需由社保所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
第八条 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各镇、街道办依据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本辖区内失业人员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区劳动保障局备案。各镇、街道办社保所要充分发挥对失业人员求职愿望清、培训需求清、就业困难清的优势,组织失业人员并委托再就业培训定点校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在职职工培训由各委、办、局、公司负责。各委、办、局、公司依据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在职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区劳动保障局备案。各委、办、局、公司在职职工培训计划,需符合全区到2008年企(事)业单位技术工种持证率达到80%,就业准入工种持证率达到100%的目标要求。
各委、办、局、公司按照一般企业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等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保证50%的培训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将此纳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指标。
第十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需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实施。开展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培训时,需在培训前自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自选(或自编)培训教材。开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单位,需在开班前5日将开班计划、培训大纲、教师资格情况、学员花名册等报区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需报区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考取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凡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各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技术等级培训的企业单位要于每年11月份向区职业技能鉴定所提交下一年度鉴定计划。
第十二条 区工人技术考评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的非等级考核工作。各培训部门在开展非等级培训后,接受培训人员需考取由区工人技术考评委员会鉴定颁发的《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负责辖区内创业培训考核的协调工作。进行创业培训,需报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由其协调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进行考核,考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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