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许可证分为综合经营许可证和收集经营许可证,分别允许从事不同范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3. 申请领取许可证需满足技术人员、运输工具、包装工具、贮存设施、处置设施、技术和工艺、安全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4. 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制度,不同级别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相应许可证。
5. 许可证内容包括法人信息、经营方式、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
6. 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5年和3年,到期需重新申请换证。
7. 禁止无证经营、进口电子类危险废物、委托无证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伪造转让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8.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许可证颁发情况。
9. 经营单位需定期报告经营情况,保存记录簿10年以上,终止经营需移交记录簿。
10. 违反办法规定的,将面临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满足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3. 遵守许可证规定,合法经营;
4. 定期报告经营情况,保存记录簿;
5. 终止经营需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办理注销手续。
权利:
1. 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2.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 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危险废物;
3. 进口或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4. 委托无证单位处置危险废物;
5.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6. 经营活动中不符合发证条件,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