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6/08 颁布日期: 2012/06/08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6/08
颁布日期: 2012/06/0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专技发〔2012〕1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精神,现就落实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考务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中现场实际操作科目考试由北京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符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四、机动车检测维修各级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登记。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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