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 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包括检查巡视重点部位、消除事故隐患、组织撤离等。
3. 要求煤矿建立健全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人员、次数、时间、任务等,并进行公示和考核。
4. 规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方式。
5. 对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和领导,明确了警告、罚款等法律责任。
6. 规定了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的处罚措施,包括停产整顿、罚款等。
7. 明确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或吊销安全资格证等。
8. 规定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9. 规定了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该规定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煤矿领导的带班下井职责,强化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煤矿和领导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减少事故发生。
企事业单位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人员、次数、时间、任务等;公示带班下井计划和完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井下交接班和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履行带班下井职责,检查巡视、消除隐患、组织撤离等。
合规红线包括:
未建立带班下井制度、未公示带班情况、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带班档案虚假等,触及这些红线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