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旨在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 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4.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实行电子证照,全国范围内有效。
5. 用人单位招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招用取得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的人员。
6. 特种作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 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规定对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行为和监督管理,提高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新法变化内容:
本规定替代了2008年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主要变化包括: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完善了资格认定和考核程序,强化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增加了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和有效期规定,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1. 用人单位招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招用取得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的人员。2.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以及有关应急预案。3. 用人单位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岗位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危害。4. 用人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档案,记录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信息。
权利:用人单位有权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应工种的操作规则。
合规红线:
1.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应工种操作规则进行作业。
4.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指使、纵容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则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