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5/10 |
颁布日期: |
2012/05/10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5/10 |
颁布日期: |
2012/05/10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
(建规〔2012〕100号)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必须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二、以下项目可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述项目选址的程序及要求。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经同意后,才能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我省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需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法律文书,不得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选址意见或者其他文件替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先按照申报条件备齐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城乡规划及申报要求的,出具选址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或补充相关材料;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补充选址论证报告和相关工作要求。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规划图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并盖章。
3.建设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政务中心政务窗口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在4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申报材料包括:
1.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的《省级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尾矿库、化学危险品等重大安全事项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提供相应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5.属于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或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通过文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选址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可参照省级核发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执行。
附件:省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省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项目申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
(传真)
(手机)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公顷) 投资额(亿元)
供水需求量 能源需求量
运输方式及运输量 “三废”排放量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情况 报告编制单位
报告编制时间
建设项目选址申报单位其他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件数 申报材料齐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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