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2/08 |
颁布日期: |
2017/02/08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2/08 |
颁布日期: |
2017/02/08 |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皖环发[2017]11号)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要求,有序推动我省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顺利实施,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8日
安徽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权责清晰。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要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确定,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均需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须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治理责任。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率先在巢湖、龙感湖、南漪湖等富营养化湖库汇水范围内实施总氮总量控制,2017年底前初步完成核定区域总氮许可排放量指标,制定年度重点行业和区域总量削减计划并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上,到2020年,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比2017年总体下降10%。
加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与环评制度衔接,在内容衔接上,新建企业的环评要求必须纳入许可证内容中。在技术规范上,两者实现统一规范源强核算。在环境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评后评估的重要内容。
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契机,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加强环境统计、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业,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的统一数据。扎实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不具体核发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根据管理需求,我省将适时开发与国家配套的许可证管理系统。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根据全省统一时限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地要指导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环保部门须及时公开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信息,将其纳入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将不按证排污企事业单位信息反馈金融、税务等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明确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等,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