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贵州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3/06 颁布日期: 2009/02/06
颁布机构: 贵州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3/06
颁布日期: 2009/02/06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卫发〔2009〕8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放射源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生产和科研实践中,如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泄漏、被盗等事件,可能造成公众身体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等严重事故。我省随着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放射事故风险可能进一步增加。为迅速、有效应对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处置效率,维护社会稳定,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情况,认真做好预案实施、演练工作。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或有修订建议,请直接反馈省卫生厅应急办。   附件:贵州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二○○九年二月六日   附件:   贵州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应对放射事故的发生,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避免和减少因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1.4 工作方针   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工作方针。   1.5 基本任务   抢救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人员;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放射防护、防病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医学应急保障;向公众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或减轻放射事故对公众的不良社会心理效应与后果;开展事故状态下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和辐射危害评价。 2 分级   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放射事故、重大放射事故、较大放射事故和一般放射事故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Ⅰ级)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2 重大放射事故(Ⅱ级)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放射事故(Ⅲ级)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放射事故(Ⅳ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卫生应急办公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制(修)定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或指导省内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向省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协调机构提出医学应急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医学应急保障机制,并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   3.2 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放射事故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放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负责放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照射控制;负责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负责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根据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检测结果指导实施各项控制措施;承办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工作。   3.4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放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措施的实施、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服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5 放射事故医疗救治基地   不断完善省内放射事故医疗救治基地建设,负责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现场救治、医学处理、去污分类、临床收治和心理咨询等工作;负责实施中度及以下单纯放射病病人的临床治疗;参与事故调查和健康效应评价,负责对事故中过量受照人员进行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重度或放射性复合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3.6 市(州、地)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地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参与辖区内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学应急工作任务。 4 医学应急准备   4.1 技术准备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的仪器和设备条件,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研究、建立和完善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技术、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   4.2 物资储备   (1)必备的医疗设备,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   (2)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   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   (3)辐射剂量检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计,X、γ射线巡测仪,中子检测仪和α、β表面污染检测仪等。   (4)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包括应急监测车、担架、救护车等。   4.3 资金保障   各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保障放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4.4 培训与演习   为提高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演习。   4.5 公众宣传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注意心理效应的防治。宣传内容包括放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 5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   5.1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原则   当接到有人员受到超年剂量限值照射或人员受到辐射损伤的报告并经初步核实后,立即启动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特别重大放射事故由卫生部负责医学应急调查和处置;重大放射事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学应急调查和处置;较大放射事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学应急调查和处置;一般放射事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学应急调查和处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人员、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援。   5.2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措施   (1)现场调查与监测:开展现场放射源项调查与监测,了解放射事故涉及的人员数量、受照位置及时间、损伤类型、放射源种类及活度、人员辐射场分布及辐射水平,确定人员是否有内外放射性污染。   (2)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的原则应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轻、对危重伤员先抢救后除污染、尽快将伤员撤离事件现场以及保护参加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原则。针对受伤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体表去污、促排、阻吸收,给予抗放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对症、支持治疗。采集血样和其它生物样本做生物剂量检测和体内污染的实验室测量分析。   (3)伤员分类: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中,受害者可能受到一种或多种损伤:外照射(局部或全身的),外污染和(或)内污染,其他损伤(创伤、出血、休克、烧伤等)。根据腹泻、呕吐的出现时间和次数以及白细胞计数、皮肤检查结果初步进行判断伤员的受照类型及分度。普通伤员送当地医院治疗;轻、中度放射损伤伤员送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和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后援部进行治疗;重度放射病或放射性复合伤伤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4)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全身受照剂量估算,据此并结合患者的其它临床症状、体征检查结果,进行放射病的诊断、治疗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   (5)放射病治疗:收治各类放射病的医疗机构,应采取综合对症治疗,包括促排和抗放药物应用、促进造血、防治感染、防治出血、矫正水电质紊乱和酸中毒、营养支持等。   (6)体表和体内放射性污染的消除:对于体表放射性污染,可用表面污染仪进行测量,以确定污染部位、范围和程度;去除体表污染的办法主要是脱去受污染的衣服后进行去污洗消。对于体内放射性污染,要尽快估算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和内照射剂量,去除内污染的办法主要是尽快清除初始污染部位的污染,阻止人体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加速排出人体的放射性核素,减少其在组织和器官中的沉积。   (7)食物和饮水控制:对遭到放射性污染且超过干预水平的食物和饮水要采取清洗、去壳、禁止使用和集中销毁等控制措施。 6 应急响应终止   6.1 放射事故应急终止条件   放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放射源受到控制,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   6.2 医学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负责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医学应急响应的建议,须报同级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 放射事故后期评估   应急终止后,放射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各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放射检测、医疗救治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对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故的产生过程、造成的人员伤亡等,采取的医学应急处置措施及经验、教训,放射事故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8 附则   本预案由贵州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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