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23 |
颁布日期: |
2015/11/23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23 |
颁布日期: |
2015/11/23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1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规范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灾害、灾难和事件以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分类标准,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规划建设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要,在气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依据法定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除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的发布渠道外,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单位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各级预警发布中心无偿提供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审批发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能管理权限,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预警信息责任主体,履行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职责,承担预警信息的分级、分类、编制、审批发布,以及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工作。
第六条 气象部门是预警发布系统的管理机构,承担预警发布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管理,结合实际规范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发布流程等责任权限,管理县级以上预警发布中心。
第七条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是预警信息发布的工作机构,承担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管理,为预警信息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和优质的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八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和分级标准,由各责任部门、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预警信息由责任主体部门负责编制、审批和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后,责任主体部门应跟踪发布响应情况,密切关注发展事态和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及时作出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终止。
第十条 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超过2个市(州)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达到一级(红色)、二级(橙色),经省责任主体部门审批,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超过2个县(区)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经市(州)级责任主体部门审批,同时报市(州)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州)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经县级责任主体部门审批,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县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第三章 系统管理与信息传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应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预警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预警信息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健全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及时、准确的传播响应机制,进一步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形成相互衔接、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责任主体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工作实际,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审批流程,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审核评估等工作,明确审批权限、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和发布机制,接报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
第十五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渠道”,配合责任主体部门和预警发布中心,及时、准确、无偿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工作。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行政区域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响应机制,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除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外,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交通枢纽、建筑工地、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八条 加快推进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建设,开展预警信息发布演练和培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基层组织负责人和应急志愿者等作用,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平台体系进行建设,要采取财政保障措施,将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与传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报机制,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问题。交流各有关方面工作动态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意见建议,通报预警信息发布及发布效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的预警防范意识和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要建立完善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障,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组织开展系统维护及运行岗位人员技能培训,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对预警信息发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