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1/28 颁布日期: 2015/01/28
颁布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1/28
颁布日期: 2015/01/28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6月29日印发的《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8日   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我国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我省的应对工作。   (四) 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政府驻地城区附近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政府驻地城区附近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政府驻地城区附近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省内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和省军区司令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宗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外事办、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新闻办、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气象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能源监管办、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武警贵州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省地震局牵头,省军区司令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加。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报告地震灾区的受灾情况,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参与抢险救灾力量的协调、部署工作;指导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省地震局牵头,省军区司令部、武警贵州总队司令部、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参加。负责制订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公路、铁路、航空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安置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制订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军区后勤部、武警贵州总队后勤部等参加。负责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能源监管办、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电网公司等参加。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设备,保障灾区抢险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省地震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参加。负责密切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及险情处置;加强河湖、水库水质监测和危化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河湖、水库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加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设施监控,确保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司法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武警贵州总队司令部等参加。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救灾捐赠和涉外(港澳台)事务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外事办、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等参加。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港澳台)事务。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地震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等参加。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拨付。   10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等参加。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二)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担任。负责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指导新闻宣传工作。   (三)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省抗震救灾现场处置工作组,其组成由省地震局提出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指挥、协调或指导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地震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聘请省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省地震灾害专家组。专家组由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安监、人防、通信、电力、能源、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等任务。   三、监测预警   (一)地震监测预警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负责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负责对全省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负责收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资料信息,进行综合研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预报意见。   (二)地震预报分类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三)震情速报   省内发生M≥3.5级地震、省外距省行政区边线50千米范围内(含本行政区)发生M≥4.0的地震或本行政区大中以上城市有感地震,省地震局应在30分钟内完成测定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预报措施与程序   省地震局做出我省地震中期预测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中期预报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四、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迅速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告省人民政府。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震局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地震发生后2小时。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及时将收集了解到的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事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及时上报省外事办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二)分级响应措施   1.特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省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   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立即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生命线工程抢修、次生灾害防制、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平息地震谣言;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求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保持社会稳定,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3)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省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   视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立即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生命线工程抢修、次生灾害防制、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平息地震谣言;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求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保持稳定社会,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3)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指挥与部署   省人民政府视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省抗震救灾工作指导组,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抢救救灾工作。   要求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地震影响及破坏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3)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指挥与部署   要求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地震影响及破坏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3)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三)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1.临震应急事件。当有较充分的地震前兆现象发生后,省地震局将地震短临预报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   省地震局协助可能即将发生地震的灾区政府制定相关防范性措施。   省地震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震逃生常识宣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排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省地震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协调驻黔解放军、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省地震局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2.5-4.0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3.0-4.0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省地震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省地震局、省民政厅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省地震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并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地震、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4.外省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外省特大地震事件是指我国大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对我省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省地震局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外省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并提出支援建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物资、资金、器材等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我省支援力量的运送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开展我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相邻省的支援请求后,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前往支援。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调查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给予指导。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地震紧急救援、综合应急救援、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物资,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鼓励志愿者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二)指挥平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健全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三)储备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筹备和调度各项应急救灾资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   (四)基础设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要建立健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畅通。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当地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贵州能源监管办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等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进入灾区车辆根据需要优先让救灾物质和稀缺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五)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六)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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