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

颁布机构: 江西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9/17 颁布日期: 2008/09/17
颁布机构: 江西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9/17
颁布日期: 2008/09/17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农字【2008】91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   2、《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其各项职责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为乡镇站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乡镇站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全程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   (一)乡镇站应经具有管理权的县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1、应按乡镇(含涉农街道、乡镇建制农场等)或地理区域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个站。   2、应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中心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二)乡镇站人员经费、日常工作运转等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能及时拨付到位。   (三)乡镇站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由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的指导。   (四)乡镇站在编在岗人员,应全部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五)乡镇站站长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沟通、调研、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一定工作经验,了解、掌握全局性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站站长进行年度考评,评定考核等级。   (六)乡镇站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掌握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政策、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乡镇站应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站内人员和管理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学习、培训,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三、办公场所与设施   (一)乡镇站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利于工作开展。辖2个以上乡的,除乡镇站设立地乡级政府外,其他所辖乡级政府驻地应设有工作室。   (二)乡镇站设立的工作场所,至少应设置办公室、诊断化验室、接待室等工作室,根据各工作室的职能配置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并指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室的日常管理。   (三)乡镇站业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全省统一外型外观模式新建,装修改造的也应在原站房的基础上尽量按统一标准进行。   1、每个乡镇站新建业务用房占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为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屋顶为斜面顶红色波形瓦,屋檐为蓝色外墙涂料;房顶“动物防疫检疫”字体为金黄色金属字,标识为蓝灰色“动物防疫监督”专用标识。站房外墙为淡蓝色外墙涂料,临街一层墙体为白玻落地窗,大门为白玻地弹门。站牌为白底不锈钢黑体字牌,名称为“ X X 县(区)X X 畜牧兽医站”。   2、乡镇站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确保具有良好的整体形象。外部应展现具有突出行业特点、服务宗旨、自我建设等方面标志性的标语,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服饰应整洁。   四、职责确定与分类   (一)乡镇站应具体承担辖区内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   2、负责畜牧业生产信息的统计和畜禽养殖档案的建立;   3、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报告,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协助乡、镇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疫病扑灭工作,负责建立畜禽免疫档案;   5、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和其它执法工作;   6、负责对死亡动物、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车辆、场所等进行全面消毒;   7、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8、承担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站承担的工作职责应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界定,职责明确,并采取有关措施,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三)乡镇站应把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并剥离,强化公益性职能,放开动物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   五、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乡镇站党务、行政、业务和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均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录可查、有责可究。   (二)乡镇站应制定管理手册,汇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体系、技术标准等,作为各项工作遵循的准则。   (三)乡镇站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类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及时按类整理,定期存档,按规定保存、销毁,确保实施的各项工作均有档案资料查阅。   (四)乡镇站应至少建立下列制度:   1、学习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2、化验室管理制度;   3、仪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管理制度;   4、免疫、检疫及证章标识管理制度;   5、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6、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   7、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8、畜牧业生产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9、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乡镇站应至少建立下列规程:   1、免疫操作规程;   2、检疫操作规程;   3、消毒操作规程;   4、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   5、采样操作规程。   (六)乡镇站应至少建立下列记录:   1、学习培训和考核记录;   2、免疫、检疫及证章标识使用记录;   3、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记录;   4、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报告记录;   5、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领取、使用及过期品销毁等记录;   6、畜牧生产信息统计记录。   (七)乡镇站应上墙明示下列事项: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机构、人员、部门及相关信息;   2、站内工作人员和管理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名录及职能信息;   3、各室主要管理制度;   4、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八)乡镇站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 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按大村2名、小村1名配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1、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己审定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   2、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制订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报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实行一年一考核;   3、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畜牧兽医事业,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肯于吃苦、认真负责,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威望;   2、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熟悉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3、从事兽医或与兽医相关工作两年以上,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   4、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参加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按聘用条件民主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报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委托乡镇畜牧兽医站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书,并报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聘用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   3、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核。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有:   1、按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证,建立、报送本辖区动物免疫档案;   2、发现动物疫情,按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3、发生动物疫情时,服从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参与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监督畜主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协助乡镇畜牧兽医站做好畜禽产地检疫工作;   6、按规定要求完成本辖区畜禽饲养情况调查、动物防疫和畜牧业其它相关信息的调查、统计、报送工作;   7、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动物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8、动物防疫和畜牧养殖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工作;   9、完成乡镇畜牧兽医站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动物防疫员资格:   1、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2、经年度考评、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   2、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   3、对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造成误免、漏免、未免的或免疫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4、免疫接种后未给动物佩戴耳标、未填写免疫证和动物免疫档案的;   5、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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