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2.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均需接受安全培训。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等高危行业培训时间要求更高。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所需资金。
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规定加强和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对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变化内容:
根据2013年和2015年的修正,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如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要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培训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等。
权利:
可自主培训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培训,但需承担培训责任。
合规红线:
1.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保证所需资金。
2. 未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承担培训费用。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4.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
5.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6.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