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医疗保险和省级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分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1/04/18 |
颁布日期: |
2001/04/18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1/04/18 |
颁布日期: |
2001/04/18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医疗
保险和省级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分工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36号 2001年4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医疗保险和省级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的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全省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政策、改革方案、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费用结算办法等政策、办法的制订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
二、鉴于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实行,省级公费医疗的管理职能,目前仍由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医疗保障处)承担。其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省级公费医疗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编报公费医疗经费预决算,实施公费医疗的各项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由哪个部门承担,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8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7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仍按赣府厅发〔2000〕83号、7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