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0/12/23 颁布日期: 2010/12/23
颁布机构: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0/12/23
颁布日期: 2010/12/23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赣安办字[2010]125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强调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职责。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1、充分认识职责调整完善的重要意义。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这次职责调整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期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职业卫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尽快调整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着力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   2、抓紧做好职责调整工作。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安监、卫生、人保、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中编办《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相统一的原则,认真研究提出调整完善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尽快调整和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分工,构建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在职能调整过程中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重点要确保新增职能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到位,确保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到位,以满足职责调整后监管工作需要。要积极主动与卫生部门沟通衔接,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责的交接工作,确保职责调整过程中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3、努力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各地要根据职责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确保职责调整后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监管部门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后新增加的职能,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和本地区的实际,争取尽快设置独立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   三、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全力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4、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在继续做好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及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围绕这次职能调整中新增加的职责认真进行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必须强化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3)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状况,为评估监管执法效果、制定法规政策、确定执法计划、改进行政执法办法措施等提供信息支撑和依据。   (4)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在国家安监总局出台《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后,省安监局将尽快制定《实施意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对使用高毒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许可的发证范围,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工作程序,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   四、全力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努力构建强有力的监管执法技术支撑   5、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作用。职业卫生监管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科学的检测数据,必须有强有力的技术服务体系支撑。省安监局要依托“江西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和省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实验室”,不断充实完善技术力量与装备,服务全省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要整合利用我省现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发挥其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构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切实强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   6、切实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二大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在全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服务”的原则下,积极创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机构,引进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满足新形势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监管工作氛围   7、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安全生产月”、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控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良好工作氛围。   8、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培训。一是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三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六、着力强化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创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9、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在职责调整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研究磋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10、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创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附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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