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管理,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及培训的专业人员和机构。
2.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基础培训时间为不少于800小时,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
3.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具备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固定场地和设施等条件。
4.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需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执照持有人需完成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5. 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培训工作。
6.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根据民航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规则的实施对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培训要求、机构和人员职责,为民用航空情报人员的专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民用航空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本规则替代了2002年施行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更新了培训要求、机构和人员条件、监督检查等内容,以适应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发展需要。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遵守培训管理规则,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按规定进行备案和报告。
权利:按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对受训人进行考核和评价,提出培训建议和改进意见。
合规红线: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不满足培训条件、未制定培训计划或保存记录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