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解读

解读法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11-1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2. 明确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定义,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原则。 

5.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符合条件的可延长至每6年1次。 

6. 明确考核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组织和检查工作。 

8.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规定对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培训考核要求、发证复审程序等,对保障特种作业安全、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新法变化内容: 

本规定替代了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新法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要求、发证复审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义务: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不得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 权利: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合规红线: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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