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管理,适用于专业人员和机构。
2. 管制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培训大纲。
3. 明确了管制培训机构和教员的条件、职责和权利,以及培训的组织与实施要求。
4. 规定了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的具体内容、要求和程序。
5. 明确了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6. 规定了违反规则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和罚款等。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规则对提高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保障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培训工作,明确了培训要求和标准,对相关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保护了行业秩序和公共利益。
新法变化内容:
本规则替代了1998年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更新了培训管理要求,增加了对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的详细规定,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管制单位和培训机构需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2. 教员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对教学质量负责。
3. 受训人需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从事管制工作。
合规红线:
1. 未按规定开展培训或保存记录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
2. 教员未按规定聘任或管理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
3. 受训人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管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