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11/02 |
颁布日期: |
2009/11/02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11/02 |
颁布日期: |
2009/11/02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三字〔2009〕316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赣及省属有关企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切实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申报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都要依法、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申报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省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中央驻赣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接受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年年底前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填报。
四、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表》。
申报工作流程如下: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4.打印经审查备案的《申报表》,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第二条规定报送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五、申报时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本项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工程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国家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法防控职业危害的重要措施。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数据库,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为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奠定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未报、漏报及需要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申报和建档。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
学习宣传好《申报办法》,是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一要组织人员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宣传《申报办法》,使其了解职业危害申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职业危害申报义务。二要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三要开展对职业危害申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职业危害申报业务知识和技术,能熟练操作申报软件,确保申报工作能高效率、高质量地顺利完成。
(三)注重结合,加大执法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注重“三个结合”:一要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与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许可工作结合起来。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要求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范围,通过安全生产许可推动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必须提交有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二要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与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起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执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三要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与正在全国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对未按规定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不予验收合格,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职业危害特点及本部门的工作部署,首先选择粉尘和毒物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或重点县、市、区进行申报工作,努力探索和积累经验,稳步推进本地区的申报工作。特别是要将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化工等生产企业作为申报重点。为确保明年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必须在2009年底以前完成申报工作。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