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3/07 |
颁布日期: |
2008/03/07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3/07 |
颁布日期: |
2008/03/07 |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污染减排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前置审批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强化污染减排工作,实现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就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
(一)凡是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必须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建设项目新增排放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十一五”期间企业或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需突破的或区域内确需建设而又无总量指标来源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调剂。
(三)跨地区或流域间的总量指标交易须征得所在区域环保局总量办及省环保局总量办同意。燃煤电厂(含自备电站)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由省环保局具体管理。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确认制度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核定的方法和要求,对环评报告核算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核定、确认。
(二)国家、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市(州)、县(市)审批的年排放COD100吨以上、新建锅炉总吨位大于50蒸吨/小时的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填写《吉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一式四份),经市(州)环保局总量办初审后报省局总量办确认。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须报市级环保局总量办备案。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应出据详细的总量核算报告。
(三)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总量指标的来源。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若占用当地总量分配后的剩余指标,则要按照工业、生活及电力和非电分开的原则,核准已分配的总量和剩余总量,明确总量来源,并附本辖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若总量指标来自其他污染减排项目,则要明确减排项目的减排方法、减排量、完成时限等,并提供证明材料,减排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已完成的且已形成减排能力的项目。
(四)燃煤电厂(含自备电站)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属国家六大集团的,由集团内部调剂解决;属地方的,在确保落实“以新带老”的污染减排措施情况下由省局协调解决。所有电厂(含自备电站)的总量确认文件必须由省环保局总量办出据。
三、强化建设项目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管
(一)各地要重视并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建设项目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各地要于每季末10日内,对辖区内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核定情况、在建项目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三同时”引起的总量变化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调整总量减排台账,并上报省环保局,实行区域总量动态管理。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要求的,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将“十一五”总量指标和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的地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审批,并予以通报;对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将暂停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四、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效率
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工作,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顺利进行。
附件:吉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编号:吉环总量[20××]×号
吉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制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总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 投资比例
计划投产日期 年 月 年工作时间
主 要 产 品 产量( /年)
环 评 单 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环评审批部门
一、主要建设内容
二、水及能源消耗情况
名 称 消耗量 名 称 消耗量
水 (吨/年) 电(千瓦时/年)
燃煤(吨/年) 燃煤硫分(%)
燃油(吨/年) 其 它
三、建设项目预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主要污染物 产生量(t/a) 削减量(t/a) 排放量(t/a) 排放标准
COD (mg/l)
SO2 (mg/m3)
四、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上一年度环境统计)
主要
污染物 产生量
(t/a) 削减量(t/a) 排放量
(t/a) 排放浓度(mg/l、m3) 排放标准
(mg/l、m3)
COD
SO2
五、污染治理主要工艺及其治理效果
填报内容: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处理规模、处理设备、设施、处理率和处理效果;排放去向等。
六、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及“以新带老”情况
填报内容:1.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及数量;2.替代项目削减总量的工程措施、主要工艺、削减能力及完成时限;3.相关企业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国家、省、市污染治理计划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七、环保部门已分配给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COD(t/a) SO2(t/a)
八、上级政府分配的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t/a)
COD SO2
工业COD 生活COD 余量 火电SO2 非电SO2 余量
九、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t/a)
环评核算 COD SO2
环保部门核定 COD SO2
县(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州)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十、省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确认总量控制指标
确认指标 COD(t/a) SO2(t/a)
区域剩余指标 COD(t/a) SO2(t/a)
省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人:
说明:1.本确认书主要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2.确认书编号由各级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统一填写。
3.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市(州)、省环保局各1份。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4.报省环保局确认总量的建设项目要附当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