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

颁布机构: 吉林省环保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1/16 颁布日期: 2013/01/16
颁布机构: 吉林省环保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1/16
颁布日期: 2013/01/16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3〕1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2012年,全国范围内相继有海南乐东火电厂项目、天津中沙石化PC项目、江苏南通启东达标水排海工程、四川什邡钼铜项目、宁波镇海炼化一体化项目和北京京沈高铁项目等6个项目均因周边群众担心自身环境权益受损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全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起群体性事件主要都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不到位,群众对项目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担心项目上马会造成环境污染,危及身体健康而引发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防止因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不足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确保本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全面了解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二、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落实情况。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要严格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等文件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三、要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之一,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涉密项目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具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的各种承诺文件也要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环保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结果。   四、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要高度关注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着重了解建设单位对公众所持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五、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要求,全面、公开、公正、客观、规范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六、按照环发〔2006〕28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必须进行两次公告。第一次在建设单位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通过当地主要报纸、主流网站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告6方面信息。第二次在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前,要向公众公告8方面信息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两次信息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重大项目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七、对于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搬迁安置方案等信息,必须予以公开,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对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居民和单位,要逐个进行公众参与调查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征求意见。   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绩效已经纳入全省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指标。我厅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专项现场执法检查。对经查实确认,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审查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省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阶段,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进行全面审查。经查实确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违反有关规定,甚至在公众参与中弄虚作假的,我厅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建议环保部给予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1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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