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3〕2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与经营许可审批权限
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相关内容要求,结合管理实际需要,自2023年11月1日起,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的确认、变更、延续和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各地组织实施。含废铅蓄电池收集业务的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仍由我厅负责审批。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二、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综合利用方式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上收由我厅负责审批。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仍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版)》(吉环环评字〔2020〕10号)执行。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确认齐全规范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技术审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或专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指南等明确的技术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逐一评审并进行总体评价后,明确提出是否符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的意见。对申请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开展技术审查要规范填写废铅蓄电池收集现场核查表(详见附件1)。
(三)审批决定。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我厅此前确认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作出变更、延续、注销等决定时,要同时收回原废铅蓄电池收集证和批复文件,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我厅。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形式
省级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市、县两级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形式由各地自行明确,不得与省级编号形式相同。已经我厅确认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经各地办理变更、延续业务的,由各地重新赋予新的编号。
五、其他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做好承接准备。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做好审批权限上收、下放的各项准备,于10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抄送我厅。
(二)做好对接交接,确保平稳过渡。2023年11月1日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审批工作仍按原权限受理。我厅将梳理已确认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清单并移交各地,请积极主动做好对接、交接。
(三)强化监督指导,提高审批质效。请各地于每季度前10个自然日内,将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清单(模板详见附件2)报送我厅,我厅将做好监督、抽查、指导、服务,持续提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质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