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5/12/18
颁布机构: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5/12/18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5〕18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驻省各环评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2.________市(州)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汇总表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的通知》(环办函〔2015〕370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保部公告2010年第50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为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环评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年终考核。环评机构考核结果釆取评分方式。根据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中所有环评文件评分的平均值作为本年度考核总得分的基础分,在此分数基础上综合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及年终考核扣分、加分情况计算出环评机构该年度考核总得分。   第五条 日常考核。日常考核主要对环评机构编制省环保厅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质量进行考核。   省环保厅委托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估中心)负责省环保厅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省评估中心应组织专家审查会,依据《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中相关要求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评分,并于每季度末将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环保厅。   第六条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主要为对环评机构编制各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地方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质量进行考核。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对环评机构定期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环评机构应在当年6月30号前上报本年度上半年地方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业绩清单,12月31号前上报本年度全年地方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业绩清单。省环保厅委托省评估中心从省环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从各环评机构上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业绩清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总数10%的环评文件进行专家审核(对于文件数量少于20份的环评机构,抽取3份作为抽查文件),依据《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七条 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是对环评机构基本情况、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核。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对环评机构的年终现场考核,年终考核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期间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反映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考核状况。考核结果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考核结果公布前,需要在省环保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纳入环评机构信用评价档案,作为该环评机构资质审核的相关依据。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十条 环评机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 根据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总得分确认本年度考核等级: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级;89-75分(含75分)为良好等级;74-60分(含6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第四章 惩罚和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存在承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超出环评机构评价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环评机构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及虚假合作情形的,省环保厅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环境保护部,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至三年。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等级、范围、环评工程师基本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环保厅,出现发生变化后超过60个工作日未上报的,责令该环评机构限期整改一至三个月。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在省内通报批评,省环保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六个月。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保厅或相关环保部门应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一)存在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书或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环评文件中存在项目负责人登记类别与项目类别不符的;评价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未注明项目名称和环评文件类型,或未加盖环评机构公章、法人名章的;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未签字或列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的;未有项目环评合同或委托书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未在评审会上介绍环评文件的;外埠环评机构未能提供工程师签字证件的。   第十六条 外埠环评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按省环保厅要求提供相关核查材料,主要为环评机构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彩色打印扫描件(核验原件);该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环评从业人员的个人签名(核验原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表(核验原件);该环评机构近三年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业绩表。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环保厅和各级环保局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或定期考核中环评文件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超过2个建设项目),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每个项目予以扣10分处罚,出现3次不合格的,省环保厅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年度考核总分记为0分。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考核等级确认不合格的,省环保厅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其中得分60-50分的(含50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六个月;49分及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中经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报批版的,每次扣3分,扣6分为止。因客观事实不能按时上报环评文件报批版,在规定时间内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延期上报申请的,不予扣分,但予以退件,并重新受理该环评文件。   第二十条 定期考核中环评机构环评文件业绩清单上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含5日)的,每次扣3分;所需附件缺失、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3分为止;存在虚报、瞒报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中环评机构基本情况、环评专职人员配置、固定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控质量与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每项扣5分,扣10分为止。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在本年度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级资格,被环境保护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扣20分;被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扣10分,环评机构如对地方环保部门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向省环保厅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及定期考核中环评文件得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年终考核每个项目加2分;得分考80分(含80分)以上的,每个项目加0.5分;上述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主动承担国家级、省、市各级科研项目及公益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视情况予以加分,加至5分为止。   第二十五条 环评机构考核等级为优秀等次的,省环保厅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基础分上加1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2   ______市(州)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   │序号  │环评机构名称   │资质证号 │环评文件名称         │项目负责人 │考核扣 │备注     │   │    │         │     │               │      │分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可在备注中说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5〕18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驻省各环评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2.________市(州)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汇总表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的通知》(环办函〔2015〕370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保部公告2010年第50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为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环评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年终考核。环评机构考核结果釆取评分方式。根据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中所有环评文件评分的平均值作为本年度考核总得分的基础分,在此分数基础上综合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及年终考核扣分、加分情况计算出环评机构该年度考核总得分。   第五条 日常考核。日常考核主要对环评机构编制省环保厅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质量进行考核。   省环保厅委托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估中心)负责省环保厅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省评估中心应组织专家审查会,依据《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中相关要求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评分,并于每季度末将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环保厅。   第六条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主要为对环评机构编制各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地方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质量进行考核。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对环评机构定期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环评机构应在当年6月30号前上报本年度上半年地方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业绩清单,12月31号前上报本年度全年地方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业绩清单。省环保厅委托省评估中心从省环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从各环评机构上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业绩清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总数10%的环评文件进行专家审核(对于文件数量少于20份的环评机构,抽取3份作为抽查文件),依据《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七条 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是对环评机构基本情况、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核。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对环评机构的年终现场考核,年终考核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期间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反映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考核状况。考核结果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考核结果公布前,需要在省环保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纳入环评机构信用评价档案,作为该环评机构资质审核的相关依据。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十条 环评机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 根据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总得分确认本年度考核等级: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级;89-75分(含75分)为良好等级;74-60分(含6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第四章 惩罚和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存在承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超出环评机构评价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环评机构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及虚假合作情形的,省环保厅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环境保护部,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至三年。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等级、范围、环评工程师基本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环保厅,出现发生变化后超过60个工作日未上报的,责令该环评机构限期整改一至三个月。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在省内通报批评,省环保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六个月。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保厅或相关环保部门应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一)存在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书或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环评文件中存在项目负责人登记类别与项目类别不符的;评价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未注明项目名称和环评文件类型,或未加盖环评机构公章、法人名章的;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未签字或列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的;未有项目环评合同或委托书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未在评审会上介绍环评文件的;外埠环评机构未能提供工程师签字证件的。   第十六条 外埠环评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按省环保厅要求提供相关核查材料,主要为环评机构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彩色打印扫描件(核验原件);该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环评从业人员的个人签名(核验原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表(核验原件);该环评机构近三年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业绩表。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环保厅和各级环保局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或定期考核中环评文件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超过2个建设项目),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每个项目予以扣10分处罚,出现3次不合格的,省环保厅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年度考核总分记为0分。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考核等级确认不合格的,省环保厅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其中得分60-50分的(含50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六个月;49分及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中经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报批版的,每次扣3分,扣6分为止。因客观事实不能按时上报环评文件报批版,在规定时间内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延期上报申请的,不予扣分,但予以退件,并重新受理该环评文件。   第二十条 定期考核中环评机构环评文件业绩清单上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含5日)的,每次扣3分;所需附件缺失、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3分为止;存在虚报、瞒报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中环评机构基本情况、环评专职人员配置、固定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控质量与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每项扣5分,扣10分为止。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在本年度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级资格,被环境保护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扣20分;被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的扣10分,环评机构如对地方环保部门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向省环保厅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及定期考核中环评文件得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年终考核每个项目加2分;得分考80分(含80分)以上的,每个项目加0.5分;上述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主动承担国家级、省、市各级科研项目及公益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视情况予以加分,加至5分为止。   第二十五条 环评机构考核等级为优秀等次的,省环保厅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基础分上加1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2   ______市(州)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   │序号  │环评机构名称   │资质证号 │环评文件名称         │项目负责人 │考核扣 │备注     │   │    │         │     │               │      │分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可在备注中说明。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