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4/17 |
颁布日期: |
2013/04/17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4/17 |
颁布日期: |
2013/04/17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3〕3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2013年3月14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3〕261号),对去年以来全国各级环保系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今后工作进行了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指导作用
以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高风险产业园区为重点,进一步严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并强化规划环评中环境风险防范内容。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二、严格项目环评审批
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按照《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吉环管字〔2012〕1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工作,督促建设单位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规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即项目受理情况和报告书简本公开、项目审批情况和政府承诺公开、项目审批和验收文件公开。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其环境诉求。
四、加强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建设项目,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必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不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未完成的,一律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要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的重点。
五、建立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长效机制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长效机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监管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对排查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各地请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上半年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和整改情况报送我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孙炎焱 联系电话:0431-89963068
电子邮箱:hpc89963068@163.com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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