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3/05/29 颁布日期: 2003/05/29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3/05/29
颁布日期: 2003/05/29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55号)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新旧专业对照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3: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 │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暖│本专业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通│       │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 │空│       │             │城市燃气工程        │ │调├───────┼─────────────┼──────────────┤ │ │相近专业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 │ │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              │ │ │       ├─────────────┼──────────────┤ │ │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 │ │       ├─────────────┼──────────────┤ │ │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 │ │       │             │安全工程          │ │ │       ├─────────────┼──────────────┤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       ├─────────────┼──────────────┤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 │ ├───────┼─────────────┴──────────────┤ │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动│本专业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 │力│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 │ │       │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   │ │ │       │             │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 │ │       │             │热能工程          │ │ │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 │       │             │能源工程          │ │ │       │             │工程热物理         │ │ │       │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 │ │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       ├─────────────┼──────────────┤ │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 │       │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 │ │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 │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 │ │       │             │化工工艺          │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       │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 │       ├─────────────┼──────────────┤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 │ │相近专业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 │ │       │飞行器动力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 │ │       │油气贮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 │ ├───────┼─────────────┴──────────────┤ │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给│本专业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水├───────┼─────────────┼──────────────┤ │排│相近专业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 │水├───────┼─────────────┴──────────────┤ │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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