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3/09/02 |
颁布日期: |
1993/09/0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3/09/02 |
颁布日期: |
1993/09/02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工人
技术培训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3]288号 1993年9月2日)
各区、县劳动局、总公司有关处,各技术等级培训办学单位:
为加强对工人培训工作的管理,整顿培训秩序,保证培训质量,按照我局《关于实行<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3)95号)精神,我局审核了申请向社会招生进行技术等级培训的办学单位,其中85个基本符合要求,即将签发《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为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办学单位技术等级培训要按初、中、高等级顺序逐级进行。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学员须持有一年(含一年)以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参加高级技术培训的学员,须持有两年(含两年)以上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专业工龄达一年以上,没有技术等级证书的学员,必须参加初级技术培训。
参加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须填写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技术等级培训班学员学籍表》,一式三份,分别附有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影印件,每季度末分别报送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劳动局或局、总公司及办学单位各一份。
2.统一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保证培训质量。从今年十月一日起,首先使用烹饪专业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统一使用烹饪专业试题,统一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
3.取得《许可证》的办学单位,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工种和等级进行培训,不得擅自扩大培训工种和等级范围。各办学单位要独立办学,不得以“联合办学”、“送教上门”等名义在不具备办学资格,没有获得《许可证》的单位、部门办培训班。对地处偏僻,确需上门培训的,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班。
4.培训与考核严格分开,不得以考代培或自考自培。凡获得《许可证》的办学单位,其培训的学员考核发证,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局、总公司、区县工人考核委员会主持考核签发证书;驻京部队及中央在京单位,由市劳动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考核。
5.对获得《许可证》的办学单位,市劳动局将不定期地抽查教学质量。对不按规定办学,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取消其办学资格,并收回《许可证》。
6.各办学单位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7.自今年十月一日起,没有获得《许可证》的办学单位,不准从社会招生进行技术等级培训。各级工人考核机构对无《许可证》单位所培训的学员不得组织技术等级考核,否则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