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后工地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2/15 颁布日期: 2011/02/15
颁布机构: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2/15
颁布日期: 2011/02/15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后工地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63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总站、各建筑施工企业:   春节长假已经结束,我市各建设工地陆续复工,为切实加强节后工地复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查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监管,现将春节后工地复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切实做好春节后工地复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在复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和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在工地复工前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各分包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节后复工复查工作以及节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布置,确保工地安全。   三、各建设施工企业应对所属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重点对深基础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用电、道路桥梁、管道施工、隧道开挖、工程防火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各类安全设施无缺损且灵敏、可靠、牢固,能够起到相应的安全防护作用。复查符合要求后,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发复工通知方可复工。工程未经复工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暂停施工。   四、各建设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须加强对工程分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现场务工人员以及新进场的工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现场各工种复工前应对其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各类施工人员了解其所在施工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各建设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应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资质进行重新复查,确保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到位,人员持证上岗。监理企业应对施工企业的复核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立即要求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整改。   六、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监理工作以及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完善监理规划和细则,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工程施工企业按要求做好春节后复工复查工作。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监督部门汇报情况。   七、各监理企业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脚手架、塔机卸料平台等设备设施做一次全面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率和安全使用。   八、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对现场各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已审批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发现施工企业未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施工企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九、施工现场需搭拆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脚手架、塔机卸料平台等大型设备、设施的,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拆装单位进行安装或拆除,严禁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对各类设备、设施进行安装或拆除工作。工程监理企业应对施工企业所委托的安装拆除单位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核,不符要求的不得进场施工。   各施工企业检查情况于2011年2月25日前报各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我委将对节后复工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未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安全工作的,将一律签发停工通知书,并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人:柳振森,电 话:87020572)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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