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规定适用于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2. 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地质勘探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 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作业安全规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6. 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 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8.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 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规定。
10.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11.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12. 地质勘探单位应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14.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保护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勘探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包括: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企事业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
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
合规红线包括: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触及合规红线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