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2/28 |
颁布日期: |
2003/02/28 |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2/28 |
颁布日期: |
2003/02/28 |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的通知
杭市安[200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好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市领导意见,从2003年起,建立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履职报告的单位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10个市级单位(市建委、经委、交通局、旅游委、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履职报告的内容(见附件《杭州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
三、履职报告的有关要求
1、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市安办报送一次履职报告书,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
2、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报送履职报告书的同时,对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进行总结(不必上报),如有必要,可对履职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和其它工作情况作简要的文字说明。
3、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时上报履职报告书,市安办将逐一登记备查,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依据之一。
附:《杭州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doc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市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