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内水、领海等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安全生产。
2. 责任主体: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3. 安全生产保障:作业者和承包者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作业者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险情时按预案实施应急措施。
6. 罚则:对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作业者和承包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规定加强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石油行业健康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替代了1986年《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等内容,提高了安全生产要求。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编制应急预案。触及合规红线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未配备守护船、未制订井控措施等,将受到警告和罚款。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旨在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石油行业健康发展。规定明确了作业者和承包者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作业者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险情时按预案实施应急措施。规定还对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以及作业者和承包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
本规定替代了1986年《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等内容,提高了安全生产要求。企事业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编制应急预案。
触及合规红线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未配备守护船、未制订井控措施等,将受到警告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