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包括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安全生产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9. 作业过程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
10.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该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违反本规定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包括: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等。
企事业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
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出异议等。
触及的合规红线包括: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