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5修正) 》解读

解读法规: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15修正)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11-10
概括法规重点:本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履行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责、行政许可职责、监督检查事项、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同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以及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强调法规意义和影响:本规定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促进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相关主体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法变化内容:本规定对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包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责、行政许可职责和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企事业单位有权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合规红线: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面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监察职责,或者违法、不当行政执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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