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太原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7/11 |
颁布日期: |
2008/07/11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7/11 |
颁布日期: |
2008/07/11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市安监局)
为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扎实开展,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良好态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吸取近一个时期全国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剖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整改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
二、加大力度,务求实效,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隐患治理年”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和监控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机制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要结合全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5-7月份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安全基础、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培训教育、用工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督查。要完善以往的检查方法,突击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强化现场突击检查,消除盲点死角,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跟踪督办。市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大检查,县每两个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大检查,乡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大检查,企业每10日至少组织1次安全大检查,具体岗位每天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日志。对所管辖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情况要进行跟踪督办;危险因素大、监控难度大的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排查不走过场。要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和反映安全隐患问题,营造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氛围。
三、突出重点,明确任务,集中开展高危行业专项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民爆等高危领域集中开展高危行业专项治理,开展打击取缔非法生产活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并取缔无证经营活动。要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定完善符合安全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相关证照,限期关闭。
四、加强执法,严格管理,确保交通运输及公共场所安全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性能检测检验,加强对客运企业特别是旅游客运公司的监督检查,严禁车辆超载,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切实控制高峰时段游人总量,按照应急预案合理疏导游客,严防拥堵、踩踏等事件发生。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公众聚集活动审批及安全保卫工作。旅游、卫生
及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旅游、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和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确保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安全运行。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车站、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单位和场所,坚决责令停业整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会同消防等部门搞好学校、医院等场所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地下管网、人防工程、防灾报警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要进行全面检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搞好自查,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五、全面检查,强化应急,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对容易因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生产经营设施场所,要加强巡回检查、跟踪监控,确保万无一失。务必做好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等设施的除险加固,严防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事故灾难。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供电、通风、提升、瓦斯排放等重大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产整顿,经整顿不合格的坚决关闭。加强尾矿库坝体检查和维护,严防垮坝事故发生;加强地下矿山监控,发现因地面塌陷造成的采空区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加强矿井提升、通风、排水和巷道等环节检查,严密监控井下水位,防止淹井等重大事故;加强露天矿山边坡和排土场巡查,防止发生垮塌和可能引发的泥石流灾害;加强输气管线检测,检查阀门、压力容器有无破坏泄漏,管道经过的地质构造带有无坍塌危险,发现隐患及时治理,并派员驻守,防止管线遭受破坏引发次生事故。涉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要进行全面系统检查,防止物料外泄造成危害,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库房等重点部位实行专人监控,加强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沿线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和装备建设,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整合社会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现有矿山安全救护队、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救护机构作用,实行119、110、120、122联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
各级各部门必须做到24小时有专人值班、有领导带班,不得擅离岗位。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积极妥善处置。
六、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二是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三是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
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四是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五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落实”要求,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其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六是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质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专业性,确保一旦事故发生,预案能及时启动;七是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布局,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八是研究安全生产隐患的内涵外延及排查治理规律特点,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
七、加强监督,依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限令其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各类安全事故,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杜绝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