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2009修订)

颁布机构: 太原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1/12 颁布日期: 2009/11/12
颁布机构: 太原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11/12
颁布日期: 2009/11/12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并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重新修订的《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市政府并政发〔2007〕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为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定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考核指标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地方煤矿事故(其中含瓦斯事故、乡镇煤矿事故)、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建筑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中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重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其中含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高危行业或领域重大(含重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其它行业或领域较大(含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绝对控制指标   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②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地方煤矿事故(其中含瓦斯事故、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建筑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③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中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⑤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⑥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⑦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⑧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⑨应取缔、关闭企业率   (2)相对控制指标(各开发区不考核)   ①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②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③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④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负直接监管责任,对注册企业(包括非国有控股改制等企业)负相应监管责任。对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实行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履行相应职责。   (2)落实政府(管委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强化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一岗双责”责任制,明确班子成员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核,严格奖惩。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财政预算中按照上年度财政收入1‰的比例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季度至少深入基层检查安全工作一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完成安全生产任务措施,严格落实会议确定事项。班子其他成员每月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并向主要领导报告。   (3)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保证专项整治企业覆盖面达到100%,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和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   (4)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保证隐患排查率、重大隐患公告公示率、重大隐患整改监控率分别达到100%,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   (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和要求。   (6)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按规定落实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机构编制、人员,建立健全安监专职执法队伍和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乡(镇)、街办全部设立安监站,至少配备3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村委会、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组织参与执法培训活动,提高安监人员执法水平。   (7)搞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人员培训、持证按规定达到100%。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媒体宣传监督。   (8)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持定期检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率和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下达、报告、通报、移送率达到100%。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构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网络系统”项目安排,完善本地网络执法平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9)抓好安全应急管理,不断完善政府(管委会)、部门和企业三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应急救援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0)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要求履行事故上报、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相应职责;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严格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11)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完成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由市安委办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逐年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   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与各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一把手签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部门、乡(镇、街办)、村(社区)及企业、班组、岗位。   (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   由市人民政府各位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规定,分别与市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市有关部门要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县(市、区)有关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   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    (一)考核单位分类   第一类:事关全局性、区域性或监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伤亡人数占全市比重大的区域或部门;   第二类:监管区域或行业内有高危企业,但数量不多,不易发生伤亡事故的部门;   第三类:一般监管部门;   第四类:负有协助配合、综合服务、承担相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具体分类名单。   (二)考核办法   1.平时检查:年初,市政府与第一、二、三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第四类单位安全责任。市安委办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实行日常检查和督查。   2.季度通报:每季度,由市安委办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单位的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并予以通报。   3.半年小结:由市安委办组织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单位进行工作督导。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小结,并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安委办根据平时检查和督导情况,对照各单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结论,予以通报。   4.年终总评:由市安委办组织考核。各责任单位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并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安委办根据平时检查、季度通报、半年小结和全年总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优秀、先进、完成和未完成单位初步考核意见,报市安委会分管安全领导审定。   (三)考核评比   实行百分制考核。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各占50分。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完成单位和未完成单位。突破杜绝项目或考核得分在完成单位分数线以下的为未完成单位。   第一类单位: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先进,65分以上为完成,65分以下为未完成;   第二类单位: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先进,70分以上为完成,70分以下为未完成;   第三类单位: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先进,75分以上为完成,75分以下为未完成。   第四类单位: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安委办考核提出优秀、先进单位初步意见,报市安委会分管安全领导审定。   (四)考核结果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或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奖励与处罚   对年度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完成以上的单位,全市安全生产优秀、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一)被考核为年度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的:第一类单位奖励2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3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1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2.5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6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2万元。   (二)被考核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第一类单位奖励15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5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8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1.2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3万元,其中奖励单位主要领导7000元。   (三)被考核为年度安全生产完成单位的:第一类单位奖励3万元,其中奖励单位主要领导6000元;第二类单位奖励2万元,其中奖励单位主要领导4000元;第三类单位奖励1万元,其中奖励单位主要领导2000元。   (四)被评为优秀、先进的第四类单位和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奖励3-6万元,其中奖励主要领导6000-7000元。   (五)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给予奖励。   (六)本年度全市安全生产优秀个人(20名)每人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100名)每人奖励3000元。      (七)被市安委会评为本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350名)的,颁发奖状和价值500元的奖品。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在当年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市政府领导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和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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