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2/07 |
颁布日期: |
2011/12/07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2/07 |
颁布日期: |
2011/12/07 |
(并政办发〔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有关重点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6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2011年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考核指标
1.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2.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3.较大、重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起数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高危行业领域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起数为零;其它行业领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绝对控制指标
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
②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③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⑤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⑥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⑦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起数
⑧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高危行业领域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起数为零;其它行业领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2)相对控制指标
①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②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③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④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⑤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综合工作(6项):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
(2)重点工作(8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等8行业(包括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下同)。
(三)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考核指标由市安委办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别制定。
(四)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及市属企业考核指标
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年度《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分解下达,层层签订责任书,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安委办。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市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定
市人民政府市长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一把手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部门、乡(镇、街办)、村(社区)及企业、班组、岗位。
(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定
市人民政府各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规定,分别与市有关部门(单位)一把手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有关部门要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县(市、区)有关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
(三)全市范围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及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由部门负责人与监管范围内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及市属企业负责人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上述企业要将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下级企业、班组、岗位。
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
(一)考核单位分类
第一类:事关全局性、区域性或监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伤亡人数占全市比重大的区域或部门;
第二类:监管区域或行业内有高危企业,但数量不多,不易发生伤亡事故的部门;
第三类:一般监管部门;
第四类:负有协助配合、综合服务、承担相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部门;
第五类:有关企业。
根据上述原则和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确定具体分类名单。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确定监管范围内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及市属企业需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单位具体名单。
(二)考核办法
平时检查、季度通报、半年小结、年终综合考核。
1.平时检查:年初,市政府与第一、二、三类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第四类单位安全责任。市安委办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2.季度通报:每季度,市安委办对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单位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并予以通报。
3.半年小结:市安委办组织对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单位进行工作督导。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小结,并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安委办根据平时检查督导情况,对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结论,予以通报。
4.年终总评:市安委办组织考核。各责任单位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并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市安委办根据平时检查、季度通报、半年小结和全年总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模范、优秀、先进、完成和未完成单位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对监管范围内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及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参照市政府对责任制单位考核办法实施。根据平时检查、季度通报、半年小结和全年总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县(市、区)政府对驻并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县(市、区)政府安委办报市政府安委办,并通报被考核企业的上级企业,作为市考核企业内容之一。
(三)考核评比
实行百分制考核,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各占50分(工作目标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
评定结果分为:模范单位、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完成单位和未完成单位。突破杜绝项目或考核得分在完成单位分数线以下的为未完成单位。
第一类单位: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先进,65分以上为完成,65分以下的为未完成。
第二类单位: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先进,70分以上为完成,70分以下为未完成。
第三类单位: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先进,75分以上为完成,75分以下为未完成。
考核否决项:对以上三类单位,按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
第四类单位: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乡村(社区)创建、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安委办提出“优秀”、“先进单位”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
第五类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目标责任制单位考核评比办法组织实施。
(四)考核结果发布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以工作会议、政府公告、简报或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奖励与处罚
对年度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完成以上的单位,被评为全市安全生产标兵、优秀、先进的个人,给予奖励。
(一)突出贡献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奖励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二)安全生产模范单位:奖励50万元。由市安委办从第一类单位中评选产生(名额5个),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定。
(三)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第一类单位奖励25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15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6万元。
(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类单位奖励15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8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3万元。
(五)安全生产任务完成单位:第一类单位奖励3万元;第二类单位奖励2万元;第三类单位奖励1万元。
(六)被评为优秀、先进的第四类单位和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乡村(社区)创建、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协助配合、综合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奖励3-6万元。
上述被表彰单位负责人奖励办法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
(七)其他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单位领导和负有安全职责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1.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模范企业的(名额5个)各奖励10万元。
2.本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名额10个)各奖励5万元。
3.被市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名额30个)各奖励2万元。
(八)评为全市安全生产标兵个人的(10名),每人奖励5万元;优秀个人的(20名),每人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的(100名),每人奖励3000元。
(九)被市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500名)的,颁发奖状和500元奖品。
(十)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任务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当年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市政府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领导对监管范围内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和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