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9/07 |
颁布日期: |
2007/09/07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9/07 |
颁布日期: |
2007/09/07 |
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赣建设[2007]30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
由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此,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302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宣贯、实施、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将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不仅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也为落实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段。各设区市要抓好《规范》的宣贯培训、实施、监督工作,尽快让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准确应用。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规范》,把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抓紧抓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责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规范》的宣贯培训。近期省厅将专门针对参与建设全省100项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有关企业进行培训。各设区市争取年内对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轮训一遍。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开展宣贯培训工作的经验,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活动。各设区市应聘请熟悉《规范》并经过培训的教师授课,使用国家统一的宣贯教材,保证宣贯培训的覆盖面和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全行业执行节能标准的自觉性。通过开展《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切实使我省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302号)(略)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七日